江西出台商品房预售办法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
第一条为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仍未建成的商品房提早向境内、境外销售,由承购人支付订金或楼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委均应遵循本方法。
第四条广东省建设厅经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总监部委(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委)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委申请补办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全国统一使用海南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市、县房地产管理部委核准后领取。凡使用其他文本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必须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欧盘持该协议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委和农地管理部委代办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但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备公商行政管理部委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湖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已交付全部农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农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楼房征地许可证》、《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代办了安装工程品质监督手续;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估算,投入开发建设的总额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已完成该安装工程项目的基础安装工程;
预售商品房的订金或楼价款应当存入当地中行,并由开户中行和当地行业经理部委监督适于该安装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旧城改建项目已完成征地,并落实了安置方案,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
(五)具备房子售后的管理、维护和服务保证举措。
第八条凡有回迁安置任务的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面积不得少于50%,应当在拆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预售其余部份。
第九条向海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委提出申请,代办内销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向海外预售申请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一)农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准许向海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批准准许向海外销售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海外销售的。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递交下述护照(打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身分证;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批准文件或护照;
(三)安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开户中行或财会事务所开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安装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地点、位置、朝向、面积、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向海外预售商品房的应递交准许向海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觉得应递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委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必须具体查验各项护照和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天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公布单位不得为其作售楼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其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做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第十四条预售的商品房(含经批准向海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20欧盘持有关单据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委和农地管理部委代办权属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向有关部委收取税金。
第十五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述行为之一者,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委予以罚款:
(一)未按本方法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勒令其停止预售,办理手续。拒不办理的,注销《资质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罚款;
(二)贪污商品房预售订金,不适于有关安装工程建设的予以警告,勒令责令收回被贪污的资金适于有关安装工程建设。拒不执行的,注销《资质证书》,勒令停止商品房预售活动;
(三)未按规定补办备案和登记手续的,勒令责令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的予以警告。
第十六条根据本方法规定,所处罚项,全部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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