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手动监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3.19
•【字号】辽环发[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手动监控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辽环发[2010]10号)
各省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着力做好污染源手动监控工作,提升环境管理的
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染源手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规定,省厅制订了《辽宁省污染源手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大家,
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企业和营运单位宣贯并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湖北省污染源手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根
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染源手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污染源手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
护、维修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手动监控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由手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
成。
手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预防设施的组成部份。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
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整治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与手动监控设备联接,用于对污
染源施行手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手动监控系统通过数据有效性初审的,其数据可作为排污申报核
定、排污许可证领取、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
理的重要根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污染源手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的监督管
理;负责组织举办手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初审;负责污染源手动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
维护经费的预算编制;负责手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测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一)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拟定全国污染源手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成立全国污染源手动监控网
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污染源手动监控系统参建及营运维护单位的管理,审查从事污染源手动
监控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单位的资格条件;
3.负责审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省审建设项目手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及安装
方案;
4.负责对手动监控管理及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
源手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
(含30万千瓦)的火电站手动检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评合格标志;
5.负责市级污染源手动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国各级污染源手动
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对各省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手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
检测与考评;
6.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火电企业及城镇废水处理厂
手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与管理工作。
(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1.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手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
施行方案和初验工作,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材料档案;
2.负责审查排污单位和市审建设项目手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及安装方案;
3.负责对排污单位和营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4.负责对污染源手动监控系统举办数据有效性初审工作,对考评合格的手动监
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评合格标志,并将初审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5.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
6.负责组织对手动监控设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按照评
估结果,对手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或则报废提出要求。
第二章手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安装手动监控设
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被列为国控重点污染源的;
(二)被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的;
(三)被列为市控重点污染源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五)城镇废水集中处理厂;
(六)对水源保护区有影响或则坐落人口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七)其它影响公共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规定,须要重点
监管的污染源。
第七条列入手动监控建设规划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污口进行规范
化治理,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安装手动监控设
备。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该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安装手动监控设
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份,在环评报告中提出,由建设单
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手动监控系统建成后,方可投入试生产。经环境保护完工初验后,主体工程方
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手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一)排污单位必须选择符合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手动监控设备;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手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手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才能稳定联网。
第十条手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筹措,环境保护
部门可以给与补贴;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以及数据传输费由环境保护
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对保证手动监控设备数据有效性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向
环保部门申请营运维护资金补贴。
第三章手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手动监控设备的营运单位应该取得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
整治设施营运资质证书”。营运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保
证手动监控数据确切性、连续性。从事污染源手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
当经省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对污染源手动
监控设备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做好相关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仪器设
备运行维护情况;并构建完善管理制度,完善手动监控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手动监控设备及营运单位的营运情
况进行复查。定期组织环境检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机构等部门举办污染源手动
检测数据有效性初审工作,每季度起码举办一次并产生有效性初审评价报告;环境
检测机构定期对手动监控设备举办比对检测,每季度不多于一次,每次需产生比对
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手动监控设
备,确需停运、拆除或部件更换而需重新运行的,排污单位或营运单位应该事先报
经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污染源手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和营运单位应在
24小时内报告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营运单位和排污单位应该及
时进行处理,在故障发生48小时内修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修补设备的,应该立
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诱因使得手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造成不能
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和营运单位应该在24小时内报告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
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缘由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手动监控设备因排污单位造成的停运、闲置或更换安装点位后重
新启动,须根据有关技术规定由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校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污单位
支付。
第十九条手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该采取手
工检测方法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