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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作文

: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全文)

2023-07-27 15:05:18初一作文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美国境内永久永居管理,保障取得永久永居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永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起草本细则。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永居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永居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永居机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还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永居外国人在美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美国境内永居的时限不受限制。

在美国境内的永久永居外国人必须遵循美国法律,不得害处美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委负责外国人永久永居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永居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永居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委会同国家有关经理部委推行外国人永久永居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制度、信息共享模式。

第七条国家推行外国人永久永居新政定期评估调整模式。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永居资格推行定额审批机制。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委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适时起草积分评估机制。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委必须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形式,统一公布外国人永久永居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代办步骤等审批新政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外国人违反美国法律,具有在美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而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美国境内逗留永居其间,不得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美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经理部委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一)为美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美国境内从事慈善活动,为美国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动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为美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引入的外国人,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入并经经理部委推荐的急需短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院、科研机构引入并推荐的助理主任、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引入并推荐的校长、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外著名企业引入并推荐的初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永居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真实、可靠的推荐信函,对引入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委必须与外交、发展变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委推行会商制度,就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详细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美国境内工作,属于下述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文凭或则从国际著名大学结业,在美国境内工作满两年,期间实际永居累计不超过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七年,期间实际永居累计不超过一年,薪水性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员工平均薪资的四倍;

(三)在美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期间实际永居累计不超过二年,薪资性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员工平均薪资的六倍;

(四)在美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期间实际永居累计不超过四年,薪资性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员工平均薪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薪水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详细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委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根据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分或则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述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投资状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一)在美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推行外商投资鼓励举措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总额和聘雇美国公民总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美国境内成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投票,效益明显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员部委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详细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委商国务院有关部委确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圆还要,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美国境内的美国公民或则永久永居外国人,婚前已在美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两年,且每年实际永居累计不超过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居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孙辈投奔居住在美国境内的美国籍父亲或则在美国境内永久永居的外国籍妈妈;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海外无旁系亲属,投奔居住在美国境内的美国籍旁系亲属或则在美国境内永久永居的外国籍旁系亲属,已在美国境内连续永居十年,且每年实际永居累计不超过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处。

第十八条外国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永居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孙辈可以同时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还要在美国境内永久永居的,可以申请永久永居资格。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申请永久永居资格,必须向永居地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补报申请信息,递交本人证件或则其他国际旅行护照、符合规定的相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存留指纹等人体辨识信息。

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永居资格的,不受永居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移民管理部委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永居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永居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必须受理并出示受理存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规定方式的,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必须当场或则在五欧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永居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必须认真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美国境内工作、生活等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永久永居资格的审批时限最长为一百二三日,自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估算。

等候配额的时间不记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委批准永久永居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

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是永久永居外国人在美国境内的身分证明。永久永居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分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抵制。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相片、永久永居身分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的样式,由国家移民管理部委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委必须做出不予批准永久永居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则未依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疟疾病或则或许对公共卫生导致重大害处的其他感染病;

(三)或许害处美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造假;

(五)不能保障在美国境内生活所需成本;

(六)不适合在美国境内永久永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永久永居外国人每年在美国境内实际永居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永居期限要求的永久永居外国人,经县级人民政府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委备案后,可以适当增加永居期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有效届满或则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护照人必须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三十欧盘或则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三日外向永居地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烧毁、遗失、被盗窃的,应该及时向永居地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必须受理并出示有效期不少于三三日的受理存根,在受理存根有效期内做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换发、补发其间,永久永居外国人凭受理存根在美国境内合法永居。

第三十条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还要核实永久永居外国人在美国的实际永居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美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永久永居外国人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委必须取消其永久永居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永居身分证作废:

(一)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导致害处的;

(二)被处驱逐入境的;

(三)弄虚造假侵吞在美国境内永久永居资格的;

(四)在美国境内永居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合在美国境内永久永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销毁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美国国籍的;

(二)永久永居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永居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取消永久永居资格的,十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永居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必须依法给予保密。

第四章服务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永久永居外国人列入暂住人服用务管理机制,依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还要,为永久永居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轮训、国情常识、法律新政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永居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永居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本部委、本地区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强永久永居身分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永居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永居身分证在美国境内代办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寿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办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永久永居外国人的出境安家物品根据海关对移居乘客有关规定申领。居留外国人自出境之日起,永居时间不满三年,又入境移居的,其免税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入境或则向海关补税。永久永居外国人的其他入入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市民游客规定申领。

永久永居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美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永久永居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依照有关规定出席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成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比。

第三十九条永久永居外国人根据美国征税法律法规以及美国对外结成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永居外国人对在美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根据规定在国税部委出具征税证明或完税收据,或则代办对外支付地税备案后,可以根据规定兑换外汇汇往海外。

第四十条永久永居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美国境内订购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永居外国人可以根据住房社保管理有关规定缴交和使用住房社保,离开缴交地时,可以根据规定申领住房社保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永久永居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工作的,根据社会寿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各项社会寿险。在美国境内永居但未工作的,可以根据永居地相关规定出席城乡市民基本医疗寿险和城乡市民基本养老寿险,享受社会寿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适龄永久永居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孙辈可以在美国接受义务教育,不缴纳国家规定以外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本地区实际状况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投票,拟定加强配套举措,保障本地区内永久永居外国人在出席社会寿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孙辈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永久永居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细则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