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期)
苏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文号:苏建函房[2004]471号
发文部委:山东省建设厅
关键字: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告
各县各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宿迁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31号令)转发给大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委要着力推进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机制、商品房买卖协议登记备案机制和预售过程的监管体制。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以预订、预约及其他模式进行变相预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退还订金、预售款诚心金及其他方式的房子预售资金
三、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楼价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时,应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房处将有关房子建筑面积预测结果进行公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供买房者查阅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委核准的新村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预测结果及预测结果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摊明细表、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子公用共用部位说明书。
2、应在售房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单价估算公式等进行公示。推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楼源售价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中行成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商品房预售所得的税款应当存入专控账户。适于相应的安装工程建设或适于归还房地产开发安装工程借贷。房产管理部委对商品房预售款收付状况进行监管时,可以对商品房预售款专控帐户资金流入、流出状况进行核实。
为逐步完善我省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着力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最近将组织力量对全国商品房预售许可状况进行专项检测。
附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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