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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作文

南瓯明园第二届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10-07 11:19:36初一作文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宪法》、《民法》、《物权法》、各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瓯明园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章程。(五)不执行业主大会、楼幢代表大会和监督委员会决定的;(二)监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须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新一届监委会,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南瓯明园第二届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新村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户会议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依照《宪法》、《民法》、《物权法》、各级《物业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南瓯明园第二届住户会议议事规则》,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委会是新村住户会议常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住户评选形成,对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向住户和住户会议(楼幢代表会议)报告。

第三条监委会的工作宗旨是,全面反映住户心里话,维护公正公平,保证照章办事,举办定期的财务审计,发扬社区良好的公共道德,阻止违法和侵犯住户权益行为,让全体住户真正参与新村重大问题的决策,为营造和谐舒畅的新村而努力。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监委会设书记委员1人,副部长委员1人,委员3人,共5人。

第五条监委会委员推行聘期制,部长委员、副校长委员、委员每届聘期3年业主委员会选举法,可以当选。

第六条监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工作须要可为物管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工作。

第七条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建立监督规章制度;

(二)参加监委会和楼幢代表会议大会,列席业委会大会;

(三)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对业委会订立协议内容和决定进行监督;

(五)听取、受理住户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投诉;

(六)对业委会及其成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给以劝告、警示或提请撤换;

(七)接受业委会向监委会递交的各项工作报告备案;

(八)根据《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议举行临时住户会议大会。

第八条监委会的活动经费从业委会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监委会委员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一)是本新村物管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以产权证为准),且为本新村常住住户;

(二)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具有社会公信力,身体健康,年纪在65周岁以下;

(三)模范履行住户义务,未缴纳物管管理费、专项修理基(资)金等费用;

(四)具有必要的为新村服务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学历在学院本科以上;

(五)本人或近亲属无在物管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非物管管理企业合作伙伴;不持有物管管理企业股份(从上市企业订购的股票除外);

(六)无犯罪记录。

第十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兼任监委会委员:

(一)业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二)在新村侵害公共权益的;

(三)违规乱纪遭到民事处罚的;

(四)涉嫌违规违纪,正在取缔仍未立案者;

(五)不执行住户会议、楼幢代表会议和监督委员会决定的;

(六)常年不住新村,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者;

(七)常常无故不出席新村公益活动者。

第十一条监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严守新村规章制度;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参加监督委员会的大会;

(四)全面听取和反映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监委会布置的任务。

第十二条监委会委员的权力:

(一)对监委会的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新村的业委会及其成员违法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并阻止;

(三)对业委会及其成员有损新村名声或公共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并阻止;

(四)定期对业委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

(五)组织举办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监委会成员的形成:

(一)经别人推荐或自荐即可成为监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二)监委会成员由房东会议补选形成;

(三)监委会书记和副书记由委员评选或补选形成。

具体的形成程序将根据换届筹办组拟定的补选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监委会成员的职务中止。监委会成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中止:

(一)不再是本物管管理区域内住户的;

(二)以书面方式向住户会议或则监委会提出离职的;

(三)因肝病或则其他缘由失去工作能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在任职期间遭到民事处罚的;

(五)在竞选监委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做出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六)存在隐瞒事实,被查实有不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或存在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监委会成员的撤换。监委会成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监委会应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举行临时住户会议决定是否中止其职务:

(一)连续3次无故缺席监委会大会的;

(二)不能履行监委会委员职责和住户义务,违背管理规约的;

(三)收受业委会及其成员、利害关系住户提供的利益或则酬金,攫取谋利的;

(四)拒不执行住户会议或楼幢代表会议决定或决议的;

(五)谋取可能阻碍公平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犯住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满一年以上不收取物管服务相关费用的;

(八)监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房东提出撤消其委员资格的;

(九)其他诱因不宜兼任监委会委员的。

当监委会成员出现前款情形之一时,监委会不依照规定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举行临时住户会议决定是否中止其职务的,可以由业委会或则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房东提出撤消其委员资格,并提请住户会议决定是否中止其职务。

新村半数以上住户对监委会书面提出不信任,监委会应全体离职。业委会须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改选新一届监委会,并报房主会议通过。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监委会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监委会履行独立的监督职能,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依法监督原则。监委会的监督工作严格依照法规新政和新村规章进行。

(三)公开监督原则。监委会及其成员及时向住户和住户会议(楼幢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向住户公开监督过程,接受房东监督。

(四)联系住户原则。监委会成员要广泛联系群众,听取住户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五)民主原则。监委会决策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规定。组织一旦作出决定,全体委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一节大会和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监督委员会大会由监委会书记或副部长主持,全体委员出席,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监委会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报告;

(二)审议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审议业委会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对重大事项产生决议;

(五)研究布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六)研究落实大会决定事项的施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