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形成决议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
(1)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六七天内或房东代表发起递交符合条件的证明书面告知街道办申请组建住户会议举行首次大会
(2)街道办事处应该自收到资料起一个月内,负责查证并组织、协调创立住户会议首次大会的筹办组。
(3)筹办组接受房东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报考,井初审候选人资格。
(4)候选人报考多于百分之二十差额的,可以按《业主委员会补选办法》的规定延长报考时间填报;候选人报考超过百分之五十差额的,由筹办组组织候选人投票确认符合规定人数的候选人。
(5)筹办组在大会举办十五近日公告大会议程,时间、地点、方式及表决事项等,并同时抄送全体住户。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候选人相关信息在大会举行前十五日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多于三三日。
(6)住户会议领取表决票和补选票、业主自行进行投票。
(7)筹办组回收会议表决票和改选票、电子投票同时截至,除住户委员会改选以外的其他表决事项投票不足可以按《业主会议和住户委员大会事规则》约定延后延后不得超过三个月。
(8)唱票、计票、统计结果,住户会议首次大会结束。
(9)住户人会首次大会产生决议并改选出房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选举法,如住户委员会委员连任不足或新村难以形成住户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则依照《业主委员会改选办法》补选或由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住户会议补选。
(10)筹办组在首届住户委员会补选形成之日起三日内举行第一次大会,推举校长、副校长,筹办组宣布解散。
(11)筹办组在住户会议大会决定做出后十日内在物管新村公示,并抄送全体住户。首届住户委员会在补选形成十五日内通过社区工作站、街道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12)首届住户委员会持备案存根申请刻制图章,图章刻制完成后十五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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