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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2023-09-28 11:03:42初一作文
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二)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一)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改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最新完整版创立业委会必备规定的基本规则的书面三个文件(二)《小区住户会议议事规则》

新村住户会议议事规则

(更改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xxxx新村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户会议、业主委员大会事活动,保障住户会议才能真正彰显全体住户的意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细则》、住建部《业主会议和住户委员会指导规则》、《xx省物管管理细则》、《xx市物管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新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住户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住户会议由本物管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住户组成,自2022年x月x日第x次房主会议合法举行之日起创立,本住户会议筹建的住户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住户会议代表和维护物管管理区域内全体住户在物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管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管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物管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会议名称:新村住户会议

住户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东西,南,北

三、物业类型:住宅区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子总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xxx套,非住宅xxx平方米,非住宅xxx套,总人数xxx人。

第二章住户会议

第五条下述事项由房东会议共同决定:

(一)制订、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

(二)制订和更改《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补选住户委员会或则更换住户委员会成员;

(四)遴选和开除物管服务企业或则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六)筹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七)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份的用途或则借助共有部份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住户共同决定事项,应该由专有部份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住户同意。

第六条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的决定,对住户具有法律约束力。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住户合法权益的,受侵犯的住户可以请求人民法庭给以撤消。

第七条住户会议的举行

(一)住户会议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

(二)住户会议每年合适时举行一次大会,具体日期由房东委员会确定并提早30天通知;

(三)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住户委员会应该组织举办住户会议临时大会:

(1)20%以上住户或代表20%以上投票权的住户提议;

(2)发生涉及全体住户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须要及时处理和须要住户会议表决的;

(3)住户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觉得确有必要的;

(4)临时大会的举办日期和表决事项由房东委员会在大会举行前7日内公告。

第八条住户会议大会方式

住户会议大会投票表决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告及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具体大会方式由房东委员会确定(住户会议筹办组)。

第九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法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议事的,由全体住户出席住户会议大会。

第十条书面征询意见方式

采用书面征询意见方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法领取与搜集:(一)设投票箱;

(二)上门领取搜集住户意见表;

(三)寄送: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领取搜集住户意见表;

(四)采用住户会议电子投票辅助系统搜集意见。住户书面意见表回

收期限期满后,如参会住户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住户会议总票权数法定比列的,可由房东委员会(住户会议筹办组)公告全体住户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款住户意见表。

(五)当面发放或送达,由房东本人或同住的亲属或则被授权主体(含租客)签收的。

(六)与房东电话、短信、微信确认,投入该户住户在本物管的信报箱或则张贴于住户门上。采用此种方法的,经照相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已送达的住户书面意见表,住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其投票权数记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寄送形式,以电邮寄送的第十日视为送达日;

(八)住户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房东委员会(住户会议筹办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住户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并照相存档。

第十一条公告表决方式

已公告征询表决意见单,住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则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举行住户会议大会的程序

(一)大会筹办工作:住户委员会(筹办小组)做好开会前的打算工作。按照住户的提议,草拟预案、制定征求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住户情况;

(二)发布公告:住户会议举行大会前7日,由房东委员会(筹办小组)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方式向全体住户公告;

(三)征求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询意见方式的,住户委员会(筹办小组)应领取征求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住户会议议事内容书面征求住户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住户委员会(筹办小组)依据第十条(八)的规定回收住户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则票数统计;

(五)通报会议议事决定:住户委员会(筹办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求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收住户的查询和监督。按照征求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产生住户会议议事决定的,应该以书面方式在区域内公告;

(六)住户委员会(筹办小组)应该做好房东会议大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住户委员会委员、主任、副院长的形成: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住户会议筹办组在物管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房东会议筹办组推荐或则住户推荐住户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住户会议筹办组应该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住户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住户会议举行15近日张榜公示住户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举行住户会议大会补选住户委员会委员,推行差额补选。候选人经符合法定条件的新村参与投票人数(面积)双过半数的住户赞成即连任。其余未连任候选人为候补委员,在业委会委员出缺时入闱连任;

(四)住户委员会补选之日起3日内举行住户委员会大会,推举形成业委会书记和副书记。

第十四条住户身分、投票权数的确定:

住户身分的认定,通常以房子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则以住户家推荐的代表为准。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份所有权的人,应该认定为住户。

住户会议确定住户投票权数,根据下述方式认定住户人数和总人数:

(一)住户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或则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二)住户人数,根据专有部份的数目估算,一个专有部份按一人估算。但建设单位仍未转让和虽已转让但仍未交付的部份,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份的,按一人估算。住户在新村有多套间产,面积合并估算,人数按一人估算;

(三)一个专有部份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该推举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住户人数为一人;

(四)总人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估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记入用于确定住户投票权数的专有部份面积,(待定)。

第十五条住户委托代理人:

(一)有表决权的住户因故不能出席住户会议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灵芝加。住户委托代理人出席住户会议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住户或则亲戚出席;

(二)住户委托代理人出席住户会议大会的,应符合下述约定:

(1)住户是自然人,可以委托区域内的其他住户或则使用人出席,

但受托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管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5%;

(2)住户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住户会议大会或则住户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户会议大会、业主委员会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后5日内,由房东会议发起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方式在物管管理区域外向全体住户公告,并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提议再度举行住户会议大会的限制住户会议对所提议案早已做出决定的,住户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举行住户会议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章住户委员会

第十八条住户委员会的职责

住户委员会是房东会议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下述职责:

(一)负责组织举办住户会议,执行住户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住户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住户公约和住户会议议事规则草案或更改方案,报房主会议决定;

(三)拟订本新村的经营管理方案建议案;

(四)拟订遴选物管管理企业的招投标方案;

(五)代表全体住户与房东会议遴选的物管管理公司签署物管服务协议;

(六)会同物管管理企业制定物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制定住户会议和住户委员会工作经费平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七)代表住户会议监督和协助物管管理企业履行物管服务协议;

(八)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制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全面施行;

(十)对逾期无故不收取物管服务各项费用的住户,应督促其责令收取;

(十一)及时了解住户、非住户合法居住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物管管理公司改进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物管管理秩序;

(十二)筹建住户会议和住户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制定住户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十三)协调住户与物管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住户会议的赃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其他法律或房东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十九条住户委员会委员条件

住户委员会委员应该符合这种条件:

(一)本物管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房东;

(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循住户会议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住户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平清廉,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住户委员会组成和聘期

住户委员会设委员xx名,其中设校长一名,设副书记2人,秘书1人,在全体委员中补选形成。住户委员会每届聘期x年,委员可以连选当选。

第二十一条住户委员会大会:

住户委员会大会应该按下述规则举行:

(一)大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委员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大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法,提早1日向住户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约定代理人出席;

(三)提早2日将大会通知每个委员;

(四)做好大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大会由全体参加大会的委员签字;

(五)大会有过半数委员参加,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住户公告,公告期为半个月。

第二十二条住户委员会的缺额选举

住户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量30%的,应该在八月内举行住户会议,及时完成住户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住户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中止

住户委员会委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住户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

(一)因物管出售、灭失等诱因不再是房东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方式提出复职的;

(四)被房东会议根据规定程序撤换的;

(五)因癌症或其他诱因失去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无故缺席大会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大会五次以上的。

住户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的,应于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住户会议所有的赃物,移交给住户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住户委员会换届:

(一)住户委员会聘期期满3个月前要成立换届改选筹办组,完成换届改选工作;

(二)新一届住户委员会补选形成下来之前,原房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三)住户委员会聘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住户会议所有的赃物移交给新一届住户委员会,并代办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住户委员会图章的管理和使用

(一)住户委员会应完善图章管理制度,严格图章管理与使用。

(二)图章应由房东委员会会议指定在业委会委员之大专人保管。

(三)使用图章,由房东委员会决定,并由校长签发;住户委员会通

知和住户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图章的,可不经住户委员会大会决定,但应由校长签发。凡属必须由房东会议能够做出决定的事项,如制订和更改住户公约、业主会议议事规则,遴选解雇物管管理公司,决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未经房主会议通过,任何人都无权签发签章。违背本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住户会议档案资料管理:

(一)住户委员会应该构建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住户会议档案资料,由房东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大会记录;

(2)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住户会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管服务协议;

(4)住户委员会补选及备案资料;

(5)专项修理资金筹措及使用帐目;

(6)住户的表册;

(7)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住户委员会经费:

(一)所有货款收入必须用业委会公账缴纳,否则视为职务侵吞或是套取资金。

(二)住户委员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1)住户会议大会和住户委员会大会开支;

(2)业委会委员津贴、补贴及有关人员的加班补助;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校长卸任财务审计费用);

(4)维护住户共同利益所开支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业委会法律顾问开支的费用;

(6)住户会议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7)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物管共有部份经营所得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该起码每年一次,以书面方式在物管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全体住户的监督。业委会书记卸任的,须要对该部长聘期内的业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开具书面报告并向全体住户公示。

(一)住户会议和住户委员会依法举办工作的经费根据规定由全体住户承当,经费的均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应每年向全体住户公示。

(二)住户委员会举办工作的经费来始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利润。

(三)住户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上不要给住户降低财务上的负担。

(四)住户会议和住户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支出包括:住户会议大会和住户委员会大会、必要的日常办公支出等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住户会议议事规则的生效:

(一)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更改须经住户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二)本议事规则经xxx年x月x日住户会议大会讨论通过;

(三)制订和更改住户会议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四)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房东会议补充。住户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份。

(五)住户可以到住户委员会免费查询本议事规则,也可以自费打印一份。

新村住户会议筹办组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