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匆匆知识网!

匆匆知识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作文 > 初中作文 > 初一作文

初一作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3-10-07 11:20:58初一作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法(《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因此,本条(《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观点

一、业主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的决定,对住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本法(《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住户可以筹建住户会议,改选住户委员会。

住户会议是房东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住户的建筑物分辨所有权的行使形成的,由全体住户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住户会议根据法定程序做出的决定,反映了建筑区划内绝大多数住户的意志与心里话。

住户委员会是由房东会议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住户中补选形成下来的,作为房主的代表履行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具体管理职责,为全体住户服务的组织。住户委员会作为房东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施行住户会议做出的决定。

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其做出的决定,对住户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而,本条(《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规定,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的决定,对住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住户具有约束力的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依法筹建的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必须是房东会议、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定程序做出的,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遵守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公共和别人利益的决定。《物业管理细则》第12条第4款规定:“业主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的决定,对住户具有约束力。”第19条第2款规定:“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背法律、法规的,物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责成责令改正或则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住户。”

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主要对建筑区划内,住户的建筑物分辨所有权怎么行使,住户的合法权益怎么维护等事项做出决定,涉及许多方面。比如,可以对制订和更改住户会议议事规则做出决定,可以对制订和更改管理规约做出决定,可以对补选住户委员会或则更换住户委员会成员做出决定,可以对遴选和开除物管服务企业或则其他管理人做出决定,可以对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做出决定,可以对筹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做出决定,可以对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决定,可以对改变共有部份的用途或则借助共有部份从事经营活动做出决定。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物权编》,人民法庭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148页)

二、业主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住户合法权益的,受侵犯的住户可以恳求人民法庭给以撤消

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不违背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则不根据法定程序做出个别决定,侵犯住户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为了着力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本条(《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住户合法权益的,受侵犯的住户可以恳求人民法庭给以撤消。这一规定赋于了房东恳求人民法庭撤消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力。

住户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力时,还要根据本法(《民法典》)总则编、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诸如,撤消的恳求,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提出,要有明晰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等。《物业管理细则》第12条第5款规定:“业主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住户合法权益的,受侵犯的住户可以恳求人民法庭给以撤消。”《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筑物分辨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人民法庭撤销该决定的,应该在晓得或则应该晓得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物权编》,人民法庭出版社2020年版,第148页)

三、关于住户撤消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住户实体权益及程序权益遭到侵犯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实体权益遭到侵犯,是指作为物管管理区域内分辨所有人的住户基于建筑物分辨所有的合法权力遭到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决定的侵犯,既包括因房东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决定而造成房子价值损坏,也包括住户个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饱受到的重大利益损害。此时,住户应该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而住户会议或房东委员会应举证证明其决定具备合理智及并未超过大多数住户的容忍义务范围;在超过大多数住户忍受限度的情况下,是否对权益损坏的住户的利益进行例外的补偿举措,以降低住户会议或房东委员会决定的合理智水平。

住户程序权力遭到侵犯指的是房东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馆做出的决定的内容即使并未侵犯住户的合法权益,但其做出决定的程序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这种案件主要包括住户因房东会议或房东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提起撤消之诉。在此情形下,房东需证明其程序性权益遭到侵犯业主委员会选举法,住户会议或房东委员会则需举证证明其所作决定程序合法。实践中,关于表决等方面的证据材料都是由房东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制做和保管的,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也有义务确保其所作决定程序合法,在房东因程序权益提起撤消之诉但举证能力有限难以提供证据时,可以根据公正原则适当考虑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具有举证能力的住户委员会。

(摘自最高人民法庭民法典贯彻施行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庭出版社2020年版,第392~393页)

1.编者注:该条内容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筑物分辨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替代。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筹建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筹建住户会议,改选住户委员会。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创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该对筹建住户会议和补选住户委员会给与指导和协助。

2.《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筑物分辨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住户以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人民法庭撤消该决定的,应该在晓得或则应该晓得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物业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

第十二条住户会议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并且,应该有物管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住户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住户出席。

住户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住户会议大会。

住户会议决定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住户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住户同意;决定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该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住户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住户同意。

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的决定,对住户具有约束力。

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住户合法权益的,受侵犯的住户可以恳求人民法庭给以撤消。

第十九条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管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管管理无关的活动。

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背法律、法规的,物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责成责令改正或则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住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会议和住户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住户会议或则住户委员会的决定,对住户具有约束力。

住户会议和住户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管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管管理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