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2012年3月
—14—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初审一致。(传输模拟讯号的需校对阻值)不正常情形判定: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高或低限设置偏高情况;参数设置与初验、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初审不一致。10.2线路联接检测手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联接。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a、数据采集传输仪与手动监控仪器间改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讯号处理设备(如混频器等限制电压波动范围的设备);b、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讯设备(调制混频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信设备)之间联接其他不明设备。c、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形成并手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10.3数据传输检测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的实时数值应一致。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改装软件限制数据大小和调整数据。11监察报告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重点就污染源手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等方面作出推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附相关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1.1基本信息见附表A,包括: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社会化运行单位基本情况;b、污水排污口基本情况、废气排污口基本情况;c、废水手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废水手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11.2现场监察情况见附表A、B、C、D、E、F、G、H、I、J。11.3处理建议对不正常运行情形综合剖析,判定是否存在弄虚造假行为。若存在弄虚造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提出环境违规行为处理或处罚建议,报其所属环境监察机构或则其他受委托行使污染源手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测职责的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罚;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该建议其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