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保监发〔2009〕12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维护银行业信誉,制订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劳动协议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委任(推荐擢升、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中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订立合同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别人员。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内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列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构建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绝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造假。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觉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造成风险时,应立刻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把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第七条从业人员应秉持公正竞争,格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谴责优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顾客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谈吐大方。尊重隐私,不因顾客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别而优待或歧视。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省。第十条从业人员碰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代办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借助黑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侵吞公款和顾客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按揭(如住房、汽车按揭)买卖股票。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谴责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行贿,拒绝黄、赌、毒。在社会相处和商业活动中,清廉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与顾客任何方式的非法利益。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自觉谴责黑幕交易,不得借助黑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将黑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别人。拒绝洗钱,及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四条董(理)事、监事和中级管理人员不仅违背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循以下职业操守。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新政,秉持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擅于管理,公道邪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订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慎重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循本指引并承当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责任。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培植团队意识。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规及不良行为,不得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攫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晰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循。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修订或则制订本机构(行业)职工相关规范。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