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避免行政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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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构建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体制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起草和管理有哪些要求?过于罚款等执法问题如何解决?针对意见中的热点问题,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做出阐述。
制订和管理有哪些要求?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详细尺度和标准。意见明晰,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起草和管理要坚持法治统一、程序公平、公平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拟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要严苛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诱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盼望。
“要着力提升行政效能,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杜绝执法扰民和执法简略粗鲁‘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怎样防止基准过多过乱?
根据行政罚款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拟定行政罚款裁量基准。实践中,怎样防止行政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
意见明晰了国务院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在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方面的权限,并要求各制订主体要严苛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起草职责。未能律、法规、规章根据,不得降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则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早已起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明晰量化,但不能超过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则升幅。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区各部委要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机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测,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模式,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同时,推行备案初审模式,发觉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排斥的,备案初审机关要依法给予纠正。
以罚代管等执法问题如何解决?
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罚款等执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有效避免和防止这种问题的发生,意见做出专门规定,推进行政罚款裁量适当。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要按照非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害处程度明晰量化行政罚款裁量权基准,避免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防止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针对逐利执法问题,意见要求,依法合理明晰详细情节、量化处罚升幅,坚决防止乱处罚,严苛严禁以罚金进行增收,严苛严禁以罚金数额进行排行或则作为绩效考评的指标。
“要坚持罚款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罚款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懂法的作用。对当事人的非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罚款的,行政机关要强化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避免违规行为屡次发生。”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意见怎么落实落地?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督促各地区各部委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工作,下一步将着重加快意见的组织推行和宣传轮训,促使行政裁量权基准机制逐步建立。
各级司法行政部委要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订和管理工作的业务轮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轮训,增加行政执法人员熟练利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委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起草和管理工作列入法制政府建设考核指标机制,纳入法制政府建设督导内容,加大统筹协调,明晰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已拟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要根据意见要求进行动态清除,该更改的更改,该废止的废止;未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工作还要认真研究论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来源:美国建设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