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pdf 11页
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省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农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农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界定和归类。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语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居住新村、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居住用地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R1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新村路、组团路或新街、小巷、小胡R13公路用地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二类居住用地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R2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新村路、组团路或南街、小巷、小胡R23公路用地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通常、或住宅与工三类居住用地业等用地有混和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R3R32公共服务用地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新村路、组团路或南街、小巷、小胡R33公路用地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R34绿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四类居住用地以破旧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4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新村路、组团路或新街、小巷、小胡R43公路用地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新村及新村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公共设施用地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C1C11市属办公用地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类乳品、服装、纺织品、医药、C2C21商业用地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大型工场、车间和库房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建行及支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类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维修和交通卖票等用地C25酒店业用地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C26市场用地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文化用地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类通信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记念馆等用地影片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表演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C35影戏院用地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C36文娱用地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中学等单位内的体育体育用地用地室外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C4C41体育场馆用地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份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省队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种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诊所和各种本科诊所等用地,如妇婴保健院、儿童诊所、CC51诊所用地精神病院、肿瘤诊所等C5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预防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站等用地疗养所和休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C53休休养用地用地应划入居住用地(R)高等高校、中等专业中学、科学研究和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学校、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划入居住用地(R)学院、学院、专科中学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C61高等中学用地事高校用地中等专业中学、技工中学、职业中学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C62中等专业中学用地C6通学校内的职业中学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学院、夜大学、教育大学、党校、干校、业余C63成人与业余中学用地中学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中学用地聋、哑、盲人中学及工读中学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C65科研设计用地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旧址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减去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工业用地的高铁、码头和公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M1一类工业用地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M2二类工业用地乳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M3三类工业用地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小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造纸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仓库、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库房用地以仓库建筑为主的存储通常货物的普通库房用地WW2危险品库房用地储存可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库房用地W3货场用地露天堆满货物为主的库房用地高铁、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对外交通用地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高铁用地高铁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道路和一、二、三级道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不道路用地包括村镇道路用地,该用地应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T21高速道路用地高速道路用地T22一、二、三级道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五级道路用地T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线运输用地运输煤焦、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线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份,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港口用地运站等用地T4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T5机场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公路广场用地省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支路、次支路和大道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公路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公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支路和主干路用地SS1S12次支路用地次支路用地S13大道用地主次支路间的联系公路用地除主次支路和大道外的公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S14其它公路用地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游行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游行等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种用地配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的停车场库用地S3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省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构建物及管理修理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热、供电、供煤气和供水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泵站及其附属的构建物用地,包括水厂和调压站U11供热用地等用地变电厂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站用地,该用地应归U1U12供电用地入工业用地(M)。高压过道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U13供煤气用地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划入工业用地(M)U14供水用地小型炉窑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物流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车辆、出租车辆、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UU21公共交通用地道(地面部份)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U2以及渡轮(陆上部份)用地U22物流交通用地物流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减去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练场、加油站、汽车修理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房,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等用U4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地。不包括排水沟渠用地,该用地应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牛粪垃圾处理用地牛粪、垃圾的搜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房子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建物等施工U5施工与修理设施用地及养护修理设施等用地U6丧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储存处和公墓等设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减去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省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绿地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公共绿地G水域G1综合性景区、纪念性景区、儿童景区、动物园、植物园、古G11公园典园林、风景名胜景区和居住区小景区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公路、河湖、海岸和瓮城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潢性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树苗、草皮和花木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隧洞、仓库,D1军事用地军用通讯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军队家属D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外领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看守所、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D3保安用地安局和公安派出所,该用地应划入公共设施用地(C)水域和其它用地减去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E1水域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耕地栽种各类农小麦的农地E21菜地栽种蔬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暖棚等用地E2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通常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养殖E22灌溉旱田作物、莲藕、席草等水生小麦的耕地E29其它耕地减去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农地EE5牧草地生长各类黑麦草的农地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种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公路等E61村镇居住用地用地E6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道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道路用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因为各类缘由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农地,如裸岩、石砾地、E7弃置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坡、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类金矿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三章城市用地估算原则第3.0.1条在估算城市现况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估算用地,再进行汇总。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估算。每块用地只估算一次,不得重复估算。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列尺的图纸进行分类估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列尺的图纸进行分类估算。现况和规划的用地估算应采用同一比列尺的图纸。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英亩)。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按照图纸比列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估算应统一按附表二表的格式进行汇总。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4.0.2条在估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估算范围必须与用地估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份。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Ⅰ60.1~75.0Ⅱ75.1~90.0Ⅲ90.1~105.0Ⅳ105.1~120.0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低迷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依照现况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小指标级别和容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况人均建设用地降低或降低的数值。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容许采用的规划指标指标现况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准许调整幅度(㎡/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级别≤60.0Ⅰ60.1~75.0+0.1~+25.0Ⅰ60.1~75.0>060.1~75.Ⅱ75.1~90.0+0.1~+20.0Ⅱ75.1~90.0不限75.1~90.0Ⅲ90.1~105.0+0.1~+15.090.1~105.0Ⅱ75.1~90.0-15.0~0Ⅲ90.1~105.0不限Ⅳ105.1~120.0+0.1~+15.0Ⅲ90.1~105.0-20.0~0105.1~120.0Ⅳ105.1~120.0不限Ⅲ90.1~105.0<0>120.0Ⅳ105.1~120.0<0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低迷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依照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小于150.0㎡/人。。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4.2.1类别名称用地指标(㎡/人)居住用地18~28.0工业用地10.0~25.0公路广场用地7.0~15.0绿地≥9.0其中:公共绿地≥7.0第4.2.2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份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多于16.0㎡/人。第4.2.3条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小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升,但不宜小于30.3㎡/人。第4.2.4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大于5.0㎡/人。。第4.2.5条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依照城市具体情况确定。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第4.3.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列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4.3.1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列(%)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公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列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小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列可小于25%,但不宜超过30%。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公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列宜取下限。第4.3.4条景色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列可小于15%。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列宜为60~75%。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列可依照城市具体情况确定。附表一本标准用词说明一、为易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背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背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准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背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附表二城市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代号用地类别英文名称英语同(近)义词CODESCHINESE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C公共设施用地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