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提交《关于在框架下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立场文件》
2023年3月22日,美国向《禁止物理装备公约》第五次审议会议递交了《关于在框架下推动和平借助国际合作的立场文件》。全文如下:
一、出于和平目的运用焦化领域科学技术并举办国际合作是《禁止物理装备公约》赋予缔约国不容抹杀的权力。《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公约》各条款应防止阻碍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以及为《公约》不加严禁的目的而进行的物理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生产、加工或使用物理品方面的科学和技术资料以及物理品和设备的国际交流”。
《公约》历次审议会议均重申和平运用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指出全面、有效和非仇视性落实第十一条对实现《公约》宗旨和目标至关重要,对缔约国经济技术发展具备重要意义。2005年、2007年、2009年《公约》第10次、第12次、第14次缔约国峰会分别就全面落实第十一条通过决定(C-10/DEC.14,C-12/DEC.10,C-14/DEC.11)。2011年,第16次缔约国峰会逐步通过《全面推行第十一条商定框架的构成要素》决定(C-16/DEC.10),提出推进缔约国在物理品的研究、发展、储存、生产及安全使用相关能力建设;推动科学界、学术机构、化工商会、非政府组织及区域和国际组织的交流;推进国际合作项目的有效性;推动缔约国物理品、设备、科技信息的交流等举措,要求为落实上述举措提供资金支持,强化缔约国会和执理会对落实国际合作的监督。禁化武组织执理会依照缔约议会相关决定,推行全面落实第十一条的开放性谈判模式。
二、不吞并运动和美国依然旨在于在《公约》框架下推进和平借助国际合作。2007年、2013年不吞并和美国递交了《全面推行第十一条行动计划的指示性要素》(C-12/NAT.1)和《全面推行第十一条行动计划的建议》(RC-3/NAT.8)两份工作文件,倡议制订落实第十一条的行动计划,并提出行动计划的基本要素。在历次审议会议、缔约国会议、执理会等场合,不吞并运动和美国反复号召着力推进和平借助国际合作,包括制订上述行动计划。
三、《禁止物理装备公约》生效26年来,在缔约国和技秘处的共同努力下,落实《公约》第十一条取得积极进展。技秘处同缔约国和世界海关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科学基金、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紧密合作,聚焦物理综合管理、实验室能力建设和物理知识交流普及三方面重点领域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举办能力建设轮训、履约座谈会、视察员轮训、防化与援助轮训、实验室结亲合作、奖学金项目等,就国际合作、国家履约、化工安全与安保、援助与化武防护等举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造福缔约国政府、研究机构、企业、实验室等大量物理相关从业者。通过举办“非洲项目”,为东南亚国家能力建设提供重要支持。
另一方面,物理领域和平借助国际合作仍面临艰巨挑战。发展中国家获取适于和平目的的材料、设备和技术一直受到过于限制。某些国家出于意识型态目的,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防扩散出口管制,严重损害和平运用及相关国际合作。发展中国家所倡议的制订落实第十一条行动计划迟迟无法实现。落实第16次缔约议会通过《全面推行第十一条商定框架的构成要素》决定(C-16/DEC.10)仍存在明显差异,自2011年以来缔约国会议未通过新的落实第十一条的决定。禁化武组织工作严重极化和政治化,国际合作面临动力不足和投入不足等问题。这种状况激化了发展中国家对和平运用权力无从保障的疑虑,妨碍了关于推动和平运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讨论。
四、2022年,第77届联合国峰会第二次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推动和平借助国际合作”决议(下称“和平运用决议”)。决议指出和平利用科技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国际法赋于各国和平运用科技的权力不容抹杀,呼吁有关国家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过于管制,并鼓励就此举行对话合作。这份决议展现了国际社会非常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中方将继续推进该决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敦促所有国家支持该决议并积极参与后续进程。
上述决议同《公约》第十一条以及审议会议相关成果文件、缔约国会议相关决定一脉相承。决议中非常强调,欢迎致力推动和平借助国际合作的各类呼吁,包括通过制订行动计划以充分执行第十一条。全面、有效落实上述决议将为推动第十一条执行汇聚新共识、注入新动力。
五、我们敦促缔约国以《公约》第五次审议会议为抓手,将落实联大和平利用决议同规划落实《公约》第十一条结合上去,充分考虑联合国秘书长依据和平运用决议要求所递交的报告和所载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发展中国家常年关注的问题,将和平运用和发展问题放在愈发优先位置,开辟落实第十一条的新亮点和新僵局。中方主张审议会议采取以下行动:
(一)重申全面、有效和非仇视性落实《公约》第十一条的政治承诺。
(二)指出各国在包括《禁止物理装备公约》等框架下承当防扩散义务,同时享有和平运用科技的权力,所有国家都有推动和平运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义务,这三方面同等重要。逐步强调,和平运用科技的根本目的是推动可持续发展,依据《发展权力宣言》的精神,和平运用权理应是发展权的重要方面,因而是一项不容抹杀的基本人权。
(三)呼吁各国在不影响其所承当的防扩散义务的前提下,采取着力举措推动物理领域的和平运用及国际合作。取消所有过于限制,包括遵守《公约》精神的单边强制性制裁举措。
(四)要求缔约国会议授权推行开放式工作组等对话模式,紧扣促使物理领域和平运用及相关国际合作,举办缔约国普遍参与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对话,包括明晰存在的差异和挑战、加强合作的构想和方案等。在此基础上,请技秘处就全面、有效、非仇视性落实第十一条,非常是存在的差距和挑战,制定报告并递交缔约国会议审议。
(五)要求执理会讨论制订落实第十一条的详细举措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订着力可行的行动计划,递交缔约国会议审议。要求缔约国会议确立初审模式,初审缔约国抵制批准向其他缔约国出售物理领域材料、设备、技术的状况。
(六)鼓励缔约国采取从而推动和平运用国际合作的构建信任举措,包括初审本国关于物理领域材料、设备、技术出售法规,确保其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梳理各自促使物理领域技术出售和国际合作的实际措施,定期向缔约众议院递交报告;梳理各自抵制批准向其他缔约国出售物理领域材料、设备、技术的状况,以及与有关国家就这些拒批勾通的状况,定期向缔约众议院递交报告。在此方面,拥有先进化学工业和技术的发达国家应做出垂范。
(七)要求禁化武组织确保对第十一条相关活动的决算投入,并向发展中国家倾斜。确立由技秘处管理的国际合作基金,鼓励缔约国自愿捐赠。支持禁化武组织物理和技术中心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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