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令
第1号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推行。
教授郑栅洁
2023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变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
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机制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品质发展,依据《政府投资细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投资管理有关部委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修订。
一、规章
(一)《中央决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令2014年第7号)
1.将第一条更改为:“为着力推进和逐步规范中央决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模式,增加投资效益,着重加快投资高品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融资制度变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制度变革的决定》、《政府投资细则》等,制订本方法。”
2.降低一条作为第三条:“中央决算内直接投资必须依照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具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新政目标,力争荣获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决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新政,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情况相适应。”
3.将第五条更改为:“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通常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安装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非常重大的项目推行学者评议机制。”
4.将第七条第一款更改为:“发展变革委与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委推行联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5.将第十条第二款更改为:“由国家发展变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信的乙级安装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6.将第十一条第一款更改为:“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审批部委审批。项目审批部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委。”
7.将第十二条更改为:“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召开可行性研究,并依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委申请补办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8.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更改为:“由国家发展变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信的乙级安装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9.将第十六条更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审批部委审批,并必须按规定赠送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初审意见以及其它必须递交的文件。”
10.将第十七条第一款更改为:“项目审批部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委。”
11.将第十八条更改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照。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委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12.将第二十七条更改为:“项目因为新政调整、价格下降、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诱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依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委核定。概算调增升幅超出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委应依照规定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并根据推论进行概算调整。”
13.将第三十一条更改为:“直接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委组织完工初验。对于委托中央有关部委或则项目单位进行开工初验的,中央有关部委或则项目单位必须在开工初验完成后,将项目开工初验报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委。”
14.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后降低两款:“发展变革部委要严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抽验等形式举办项目监管,并借助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增强对中央决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在线动态监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苛根据抽检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举行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测人员工作心态、工作程序步骤、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剖析2023年政府机构改革,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中央决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方法》(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令2016年第45号)
1.将第一条更改为:“为规范中央决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的管理,减少中央决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着重加快投资高品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融资制度变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制度变革的决定》、《政府投资细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细则》等,拟定本方法。”
2.将第三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方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变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借贷的投资项目予以的借贷本息补助。”
3.降低一条作为第五条:“安排投资补贴和贴息资金必须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新政,统筹兼具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新政目标,力争荣获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安排投资补贴和贴息资金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情况相适应,并充分发挥引导和助推作用,推动社会资金投向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领域。”
4.将第五条更改为:“国家发展变革委必须依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重点,依照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会同相关行业部委统筹安排中央决算内投资资金,平等对待各种投资主体,不得设置仇视性条件。对欠发达地区,非常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该适当倾斜。”
5.将第二十三条更改为:“各级发展变革部委必须会同有关部委,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抽验等形式举办项目监管,并借助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贴和贴息资金的项目推进监管,避免转移、侵占或则贪污投资补贴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施行。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苛根据抽检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举行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测人员工作心态、工作程序步骤、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剖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6.删掉第二十四条。
7.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二款第六项更改为:“(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测的;”
8.在第二十九条提高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发展变革部委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切片、打捆等形式申请中央决算内投资支持的2023年政府机构改革,参照本方法执行,但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地方发展变革部委必须按项目明晰详细资金安排模式。”
(三)《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方法》(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令2018年第14号)
1.删掉第五条第二款。
2.将第八条更改为:“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必须采取抽验等形式举办项目监管,在项目竣工后拟定现场核实计划并进行现场核实。”
3.降低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变革部委要严苛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抽验等形式举办项目监管,并借助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增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在线动态监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苛根据抽检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举行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测人员工作心态、工作程序步骤、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剖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四)《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等18部委令2017年第3号)
将第一条更改为:“为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渐建立、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融资制度变革的意见》、《政府投资细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变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法。”
(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方法》(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令2017年第9号)
将第一条更改为:“为强化对安装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安装工程咨询服务品质,促使投资科学决策、规范施行,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融资制度变革的意见》、《政府投资细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令2017年第2号)
将第二十二条更改为:“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申请报告时,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自然资源经理部委出示的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要代办的其他相关手续。”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建委关于推进对基本建设大小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计投资〔1999〕1340号)
将第五条更改为:“各有关单位要严苛执行本通告所作规定。”
(二)《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等部委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推进协同监管的通告》(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将“三、建立纵横协管联动制度”中“(三)推进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修改为:“(三)推进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发展变革部委要会同有关部委推进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新政、总量控制目标的制订和推行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业管理等部委要加强标准的制订和监管。加强在线检测、执法检测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整治违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完善监管网路,严厉整治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着力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三)《国家发展和变革执委会关于印发〈中央决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告》(发改投资〔2015〕482号)
1.将第六条更改为:“国家发展变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阻止和纠正违法超概算行为,根据本方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2.将第十九条更改为:“向国家发展变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升幅超出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变革委应该根据《国家发展变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
同时,对上述相关部委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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