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22版)
益阳市(物管区域名称)住户会议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2022版)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更改住户会议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首次住户会议大会筹办组(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和住户可依照本物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节,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住户会议议事规则应该在住户会议大会举行15近日以书面方式在本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经住户会议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南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肥市(物管区域名称)住户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细则》《湖北省物管服务和管理细则》《宜昌市住宅新村物管管理细则》和工信部《业主会议和住户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制订本住户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住户会议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住户会议名称:
住户委员会名称:
住户委员大会事活动用房位置:
物管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管区域地址:
第三条住户会议组成和宗旨
住户会议由本物管区域内全体住户组成,代表和维护本物管区域内全体住户在物管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物管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住户会议的执行机构
住户委员会是房东会议的执行机构,由房东会议大会依法补选形成,依法履行住户会议赋于的职责,接受房东的监督。依照服务协议,监督和协助物管服务人履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住户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房东会议大会依法补选形成。
住户会议大会补选形成的住户委员会,应该在补选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物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南县县城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住户委员会备案后,房东委员会应该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在本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
第五条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住建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举办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住户会议
第六条住户会议的创立
本物管区域住户会议自首次住户会议大会表决通过《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补选形成首届住户委员会之日起创立。
第七条住户会议议事内容
(一)制订和更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改选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补选住户委员会,更换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则撤消住户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遴选、续聘和开除物管服务人或则决定自行管理物管;
(四)审议住户委员会递交的物管服务协议草案,确定或则调整物管服务形式、内容、标准和价钱;
(五)管理、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六)筹措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七)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借助住户共有部份从事经营活动或则改变住户共有部份的用途;
(九)改变或则撤消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住户会议定期大会
住户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定期大会,举办时间为每年月日。住户会议定期大会由房东委员会负责组织。
住户委员会应该于大会举行十五近日通知全体住户业主委员会选举法,将大会议程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召开方法等在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并报物管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住户委员会应该约请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大会。
第九条住户会议临时大会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住户委员会应该组织举办住户会议临时大会:
(一)住户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则百分之二十以上住户提议的;
(二)须要提早中止物管服务协议或则重新遴选物管服务人的;
(三)发生重大车祸或紧急风波须要及时处理的;
(四)住户委员会委员缺额且经候补委员入闱后依然缺额的;
(五)住户委员会候补委员缺额的;
(六)。
属本条第(一)项情形,应符合下述条件:
1.有明晰的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晰,属于住户会议议事范围。
住户委员会应该自收到住户提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举办住户会议临时大会。
属本条第(二)项情形,住户委员会应该及时组织举办住户会议临时大会。
属本条第(三)项情形,住户委员会应该在风波发生之日起日内举行住户会议临时大会。
属本条第(四)、(五)项情形的,住户委员会应该组织举办住户会议临时大会,选举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十条住户会议大会的方式
按照本物管区域的实际情况,住户会议大会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一)集体讨论:由全体住户直接出席住户会议大会,并就住户会议大会须要决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询意见: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将住户会议议事内容在本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并向全体住户领取书面征询意见表决票,由房东对议事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三)电子投票:由全体住户在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上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住户会议大会住户投票权的确定
住户在住户会议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户会议大会投票形式
住户会议大会投票采用以下第(可多选)种形式:
(一)纸质投票:
1.现场投票;
2.挂号信、邮政快件形式投票。
(二)(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投票;
(三)陌陌、QQ、电子短信投票;
(四)。
采用纸质形式投票,住户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房东本人填写表决补选票后,委托其他住户代为投递;也可以按本规则规定的纸质投票形式中的其他形式投票。
住户可以开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住户会议大会并投票。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人身分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以及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则签章。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受委托人应该采用纸质形式现场投票。
第十三条住户会议大会参会表决住户的估算方式
(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举行的,参会表决住户数按莅临大会现场并出席投票表决的住户和持有住户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之和估算。
(二)采用书面征询意见方式举行的,采取下述第(可多选)项确认出席大会表决的住户之和估算:
1.住户在纸票上签名确认,并将纸票投入票箱的;
2.住户在(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投票的;
3.住户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纸票上签名确认,并将纸票投入票箱的(受委托人应该出示并递交委托书);
4.住户在纸票上签名确认,通过挂号信、邮政快件等投送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寄达到筹办组,筹办组确认函告的;
5.住户在表决补选票上签名确认,通过电子电邮、微信、QQ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已传输到筹办组指定的电子邮箱、微讯号、QQ号,筹办组确认函告的;
6.。
第十四条住户出席住户会议的代理
住户可以委托他灵芝加住户会议大会表决投票。受委托人应该持委托人开具的书面委托书、本人有效身分证明、等文件出席住户会议大会表决投票,并按照委托事项行使住户权力。
受委托人不具有被补选权。
住户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或则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住户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则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住户为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
受委托人应该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接受委托不超过人。
第十五条住户会议大会表决票的领取
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成立收收据组,每组不多于2人,由从房东委员会(换届小组)招募的热心住户、组成。住户委员会候选人及其旁系亲属、应当回避。
采用纸质投票形式投票的,由收收据组负责纸质表决票(以下简称纸票)的领取。收收据组当面提交纸票的,由住户在纸票领取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收票人为非住户时,收收据组应该场联系、告知住户,并请收票人将纸票及时转交住户;装入住户信箱内或则住户建筑物专有部份的,收收据组应该记录详尽情况;寄送的,收收据组应该保留寄送收据。
领取纸票的时间为日。领取纸票时间结束后,房东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公布纸票领取情况。公布内容包括:纸票送达的基本情况;未能送达的住户名单(提示:建议使用房子位于信息);提请未收到纸票住户注意的事项(包括请房东看到公布的信息后速与筹办组联系,在投票截至时间前发放纸票,行使投票权);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的联系方法等。
第十六条住户会议大会的表决规则
凡住户会议大会决定的事项,应该由专有部份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参与表决。
决定下述事项,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住户同意:
(一)制订和更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改选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遴选、续聘和开除物管服务人或则决定自行管理物管;
(三)物管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物管服务形式、内容、标准和价钱);
(四)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五)补选、更换、罢免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六)住户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七)物管共有部份的经营、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事项;
(八)物管共有部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九)借助本物管区域内公共场地、道路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全体住户与物管管理有关的诉讼事宜;
(十一)改变或则撤消住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下述事项,应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住户同意:
(一)筹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二)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改变共有部份的用途或则借助共有部份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住户会议决定的产生
住户会议大会投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住户抒发意见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类,多选(二类及以上)的,该住户在该事项的表决无效。表决补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
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在住户会议大会投票结束后,应在住户代表、居(村)民委员会或物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证机构的见证下,采取公开验票形式进行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唱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实、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该由房东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及其旁系亲属以外的住户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兼任。
住户会议根据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对住户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结果,产生住户会议决定。住户会议决定对本物管区域内的全体住户和物管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住户会议大会结束后,房东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将住户会议大会投票表决情况和相关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公布时限不多于七日。
第十八条住户会议投票形式的约定(可以多选)
(一)采用纸质投票形式投票:
1.现场投票。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确认住户的身分。投票时间以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公布的举办住户会议通知的时间为准,领取纸票与投票可以同时进行。投票采用下述第(可多选)种形式进行:
①流动投票。即投票期间,由收收据组上门搜集住户的投票。在确认投票者的住户身分后,由房东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到收收据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
②集中投票。即投票期间,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在物管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筹建投票箱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由房东或受托人持有效证明,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票箱。收收据组应该在投票点做好身分验核、签收及登记纸票等工作。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约请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监督。
③。
2.寄达投票。住户将经本人签名确认的表决票连同本人同时持有签名确认的表决票和本人身分证的相片(起码一张),于投票截至时间前寄达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确认住户的身分和住户的通讯地址等信息。
(二)采用电子投票形式投票:
1.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公布电子投票规则、投票操作手册,供住户按程序绑定房子信息。
2.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确认住户的身分。
3.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分别根据住户会议大会通知规定的大会时间起点、终点(时间跨径不宜超过20日)在电子投票平台中开启、关闭投票。
(三)采用电子电邮、微信、QQ形式投票:
1.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应该确认住户身分和住户的电子邮箱号、微讯号、QQ号等信息。
2.房东将经本人签名确认的表决票扫描件(或相片)连同本人同时持有签名确认的表决票和本人身分证的相片(起码一张),通过经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确认的电子邮箱地址、微讯号、QQ号,于投票截至时间前寄达住户委员会(换届小组)。
第十九条提议再度举办住户会议大会的限制
住户会议早已做出决定的,住户在(建议:不多于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举行住户会议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物管服务人的遴选
住户会议遴选物管服务人之前,住户委员会应该将遴选方案、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的物管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年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递交住户会议大会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方式在本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前20名的“红榜”企业,原则不选择“黑榜”企业。
住户会议对候选物管服务人进行投票时,若首轮投票没有候选物管服务人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住户同意的,则应该在首轮投票获得前二名的候选物管服务人中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仍未有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住户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住户同意的,由房东委员会重新制定遴选方案后递交住户会议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物管服务协议签署
住户委员会应该在住户会议依法做出遴选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住户与房东会议遴选的物管服务人签署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签署后,房东委员会应该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年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接受房东的监督、查询。
住户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开除物管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管服务协议。决定开除的,应该提早六三日书面通知物管服务人,而且协议对通知时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共有部份经营与利润使用
借助物管共有部份进行经营的,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管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住户会议或则相关住户共同决定后,由房东委员会根据住户会议或则相关住户的决定,委托受聘的物管人代表住户与经营单位签署有关合同,但合同年限不得超过物管服务协议时限。
共有部位形成利润可用于补充新村物管服务费用不脚部分,可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及委员补助。
共有部份经营利润的财务管理,由房东委员会委托筹建专帐代管,利润的使用根据本物管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住户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住户委员会的组成与聘期
住户委员会是房东会议的执行机构,由房东会议大会补选形成,依法履行住户会议、管理规约、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赋于的各项职责,向住户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房东会议、业主的监督。
本物管区域住户委员会由委员名和候补委员名(候补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一)组成,其中部长1名,副局长名,校长、副校长在委员中推举形成。住户委员会聘期自住户会议补选形成之日起估算,每届聘期年,可以连选当选。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与业委会聘期相同。住户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候补委员列席住户委员会大会,不具有表决权。
住户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排行次序手动入闱成即将委员。(提示:排序应与《业主委员会补选办法》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条件
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一)本物管区域内的住户;
(二)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循住户会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房东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平清廉;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房东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住宅物管区域提供服务的物管服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物管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不适合兼任住户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住户委员会职责
住户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住户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住户会议大会,定期向住户会议报告工作,并在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房东寻问;
(三)按照住户会议决定,代表住户与房东会议遴选或则聘任的物管服务人订立物管服务协议;
(四)及时了解住户、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管服务人履行物管服务协议,协调处理物管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住户合法权益;
(五)按照住户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提案,递交住户会议大会决定;
(六)督促住户、物业使用人遵循管理规约,调处因物管使用、维护和管理形成的纠纷;
(七)督促违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逾期不收取物管服务费用的住户,责令收取物管服务费用;
(八)组织、监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筹措、使用;
(九)按照住户会议决定或则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法和所得利润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利润和开支情况;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住户会议的赃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一)积极出席有关部门组织的物管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建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三);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住户委员会补选
住户委员会补选、换届、改选等相关事宜,根据本物管区域住户会议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补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住户委员会工作规则
住户委员会职责与分工、事务与管理、禁止行为及违法责任等根据本物管区域住户会议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住户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住户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房东委员会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经住户会议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经费主要用于房东会议大会、业主委员会大会、必要的日常办公和委员补助等支出,主要用于下述支出项目:
(一)住户会议、业主委员会大会支出,计元/年;
(二)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补助,共计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住户委员会馆需的工作经费采用下述第种形式筹措:
(一)借助物管共有部份经营所得利润的%;
(二)住户每月按元扣除;
(三)。
住户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住户共有。住户委员会应该每年在本物管区域内明显位置起码公布一次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房东的监督,必要时可由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住户会议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本规则对本物管区域内的全体住户和物管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管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本规则的效力及于物管的继受人。
第三十条规则更改与补充
住户会议大会表决通过的涉及本规则的相关决定均为本规则的组成部份。本规则的修订需经住户会议大会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房东会议大会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则备案
制订和更改的住户会议议事规则,应该按规定报物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南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住户委员会保存3份,物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执1份。
益阳市(物管区域名称)住户会议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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