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哪些身份保障权利?
公务员有什么身分保障权力?
2005年11月16日09:21河南商报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述权力: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
剖析:
所谓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撤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的含义是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降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分保障权。之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身分保障权,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须要,是保证公务员公平履行职责的须要,是现代社会发展渐趋复杂化、专业化的须要。
公务员身分保障权的含义是:
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降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或则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停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的情形或则事由。公务员的撤职情形通常有:转换职位;晋升或则增加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职等等。公务员免职或处分的事由主要是违背了公务员的纪律包括:遛弯有损国家名声的言论,组织或出席致力反对国家的游行、游行、示威等活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受贿、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别人攫取私欲;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参与或则支持情色、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从事或则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则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公务员解雇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评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员工作公务员职务和身份保障权是指,又不能接受其它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则削减编制员额须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公务员职务和身份保障权是指,不违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与解雇处分;旷工或则因工外出,事假届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则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两天。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停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停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所必须经历的法定过程。公务员违纪的,应该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与处分的根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三,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才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处理机关以确凿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律和纪律等规定做出的有关撤职、降职、辞退或则处分的决定,公务员应该接受。
(山东商报)
- 上一篇: 爱因斯坦与艺术.ppt
- 下一篇: 我国公务员身份保障权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