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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作文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7-20 09:05:23高一作文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公司治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管理暂行方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及根据】为规范小额借贷公司网路小额借贷业务,严防网路小额借贷业务风险,保障小额借贷公司及顾客的合法权益,推动网路小额借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方法所称网路小额按揭业务,是指小额借贷公司运用大数据、云估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顾客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剖析评定借贷顾客信用风险,确定借贷模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按揭申请、风险初审、贷款审批、贷款领取和借贷回收等步骤的小额按揭业务。

小额借贷公司经营网路小额按揭业务应该主要在注册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借贷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举行网路小额借贷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借贷公司领取网路小额借贷必须遵守小额、分散的原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新政和个贷新政,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弘扬普惠金融观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路小额借贷的渠道和费用优势。

第四条【监管制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订小额借贷公司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委(以下称监督管理部委)对网路小额按揭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委负责小额借贷公司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初审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某些小额借贷公司还要跨省级行政区域举行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借贷公司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必须经监督管理部委依法批准。监督管理部委拟批准小额借贷公司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必须起码提早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借贷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未经监督管理部委或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路小额按揭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许可证】监督管理部委或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的小额按揭公司,依法颁授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给予公告。

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授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借贷公司拟于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经营许可证届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必须在届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委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委准予续展的,每天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借贷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委在届满后吊销其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且督促其依法妥善还清存量业务。

第七条【准入条件】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控股股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获益人无蓄意或重大过错犯罪记录;

(五)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金融相关从业经验,无蓄意或重大过错犯罪记录,近期5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六)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近期3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七)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制;

(八)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营业场所、互联网平台、业务系统及技术能力;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逃税和反惊悚融资管理举措;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控股股东】经营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一)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宜网路小额借贷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情况良好,近期2个财会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收取税赋支出不高于人民币1200亿元(合并财会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低于上一财会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备明晰的网路小额按揭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承诺5年以内不出售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委及司法部委依法勒令出售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互联网平台】经营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一)互联网平台营运主体必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二)互联网平台营运主体持有该小额借贷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联网平台营运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借贷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四)运行2年以上,且近期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委无违规违法记录;

(五)具备满足举办网路小额借贷还要的顾客群体;

(六)才能积累顾客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适于评估顾客信用风险;

(七)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平台营运主体在小额借贷公司取得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必须及时向属地县级联通经理部委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注册资本】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高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本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本币资本。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

第十一条【业务范围】小额借贷公司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经监督管理部委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述部份或则全部业务,并在取得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依法申请代办公司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领取网路小额借贷;

(二)与借贷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小额借贷公司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且经营管理较差、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经监督管理部委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述部份或则全部业务,并在取得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申请代办公司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以本公司领取的网路小额借贷为基础资产举办资产期货化业务;

(二)发行转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外融资】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通过交行借贷、股东借贷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少于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转债、资产期货化产品等标准化债务类资产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少于其净资产的4倍。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美国人民中行,可以对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列限制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总额】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依照借贷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情况等诱因,合理确定借贷总额和年限,使借贷人每期还贷额不少于其还贷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路小额借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亿元,不得少于其近期3年亩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总额中的较低者为借贷总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路小额借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小额借贷公司应与借贷人明晰约定借贷用途,使得根据协议约定监控按揭用途,借贷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新政。网路小额借贷不得适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转债、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买房及抵偿住房抵押借贷;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委严禁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联合借贷】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举行助贷或联合借贷业务的,必须符合金融管理部委起草的相关业务规则,使得符合下述要求:

(一)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举办借贷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初审、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贷款款或与其共同出资领取借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举办借贷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贷人过于负债或多头贷款,不得帮助合作机构应对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三)在每笔联合借贷中,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的出资比列不得高于30%;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征信系统】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也可以接入美国人民中行批准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申报、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登记系统】小额借贷公司领取网路小额借贷的,必须在借贷领取后5个工作日以内在全省网路小额借贷有关登记系统对领取的网路小额借贷总额、区域、借款人等信息进行登记,而且在登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以内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禁止业务】经营网路小额按揭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不得经营下述业务:

(一)吸收或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则地方各种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个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个贷资产;

(三)发行或则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代办线下业务;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委严禁从事的其他业务。

【1】【2】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整治】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建立公司整治模式。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大履职意识,着力承当起相应的管理职责。总主管、副总主管等初级管理人员以及风控、运营、财务部委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应当专职,并在公司注册地办公。

第二十条【股权管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注资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的数目不得少于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的数目不得少于1家。

严禁委托别人或接受别人委托持有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的股权。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加强资金管理,对贷款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推行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应当踏入惟一贷款专户方可贷款。贷款专户需具有支撑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借贷公司必须向监督管理部委报备贷款专户,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贷款专户营运报告和开户中行出示的贷款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第二十二条【业务系统】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该系统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借贷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收贷、咨询和投诉等业务可通过该业务系统实现线上操作;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诈骗系统、风险辨识模式、风险检测方式、风险处置举措等,评定和防治顾客信用风险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内生数据信息;

(三)符合网路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具备建立的防火墙、入侵测试、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路安全设施和管理体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种信息安全;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强化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产品公布平台上发布下述信息:

(一)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初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具体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成本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减资模式、逾期借贷处理方法等;

(三)各级监督管理部委的监督举报电话。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保护】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委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代办必须遵守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贷人明晰了解借贷总额、期限、价格、还款模式等内容,并在协议中载明。严禁诱导借贷人过于负债。严禁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手段催缴借贷。严禁未经授权或则同意搜集、存储、使用顾客信息,严禁违法买卖或则泄漏顾客信息。

第二十五条【反逃税和反惊悚融资】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举行反逃税和反惊悚融资工作,并采取顾客身分辨识、客户身分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举措,有效严防逃税和惊悚融资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制定管理体制】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依照监督管理部委有关规定,完善建立公司整治构架和内部控制机制,拟定业务经营规则,构建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报表申报】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督管理部委申报与网路小额借贷业务有关的财务财会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向美国人民中行申报有关统计资料。监督管理部委必须按要求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美国人民中行申报本地区小额借贷公司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统计数据和状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重大风险报告】小额借贷公司在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经营中出现重大风险(尤其是跨区域风险)时,必须及时向监督管理部委报告。监督管理部委必须确立重大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处置体系,及时处置重大风险风波,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美国人民中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资质管理】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取得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停止正常举行网路小额借贷6个月以上的,由发证部委注销其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反逃税和反惊悚融资管理】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必须通过互联网金融反逃税和反惊悚融资网路检测平台向美国人民中行进行反逃税履职登记,接受美国人民中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举行的反逃税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委的反逃税和反惊悚融资工作。

第三十一条【自律管理】经营网路小额借贷业务的小额借贷公司可以自愿加入美国小额借贷公司商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