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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重心下移和执法资源下沉(人民论坛)

2023-09-30 09:09:07广告文案
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的改革试点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深化基层治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首先需要实现行政权配置法定。

基层治理重心下移和执法资源下沉(人民论坛)

基层整治是国家整治的基石,统筹推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整治是实现国家整治体系和整治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基层整治体系和整治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基层政权整治能力建设需提高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赋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建立基层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这意味着社会整治中心的下移与基层整治的制度化构建,要求行政综合执法紧贴群众现实生活、解决基层整治困局。法制政府建设要求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动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建立基层整治综合执法制度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综合体制变革,强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设置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优化行政权利的配置与协调,建立相应组织法保障。

设置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行政执法体制变革的重点是执法权的重新配置,这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中央与地方的执法权配置、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增设临时应急举措预案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是新政、方略、命令等的执行,是法律的常态化施行,也是特殊情形下因地因时的临机处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只借助基层社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未能承当这么繁杂的整治任务。基层整治重心下移和执法资源下沉要求根据精简、效能的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须要设置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

通过科学系统的顶楼设计和体制、机制、队伍、技术的改革,充分发挥基层自主整治能动性,实现城市整治体系的构建,实现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同时提升资源整合、动员群众和汇聚社会共识等整治能力要素,充分调动市场活力,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满足基层社会利益结构多元、资源主体多样和整治内容复杂形势下的整治要求。

优化行政权利的配置与协调。基层整治综合执法将不同属性、不同种类的行政专业执法队伍进行重组,将行政执法权利集中上去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实现行政职权的优化调整与执法体制的不断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施行纲要(2021-2025年)》提出,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变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通常施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渐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变革原则和要求。

行政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范围,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和界限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既不越位也不缺失是依法行政的理想状态。实践中常常存在权利配置不清、管辖领域不明或则公共事务的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趋利性等诱因导致行政执法权限的冲突,也表现为多头执法、执法缺失、执法越位等现象。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的变革试点也存在一些问题,非常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仍未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推进基层整治行政执法体制变革首先须要实现行政权配置法定。将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调整符合法制政府建设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明晰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权责范围,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指明救济途径。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则有利于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监督检测、行政处罚等先期行为的实践优势,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供执行保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便于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权限交叉、职责不清、违规扰民等问题。

未来一个时期,各地各部门应该在明晰执法权限边界的同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明晰行政执法权限协调主体。

建立相应的组织法保障。如上所述,优化行政执法权配置,有利于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发挥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作用,这要求变革成果必须通过建立行政组织法来赋于综合执法机构的正当地位,同时通过人大立法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以及固定变革成果。2023年新更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须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排斥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整治等方面的事项制订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订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悉,2018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愈发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建立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有关部门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职责,明晰地方政府在推动协调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相应的组织法建设也有利于“明确有关部门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职责,明晰地方政府在推动协调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行政执法机关的互相协调和配合,防止执法缺失或则多头执法。

(作者:熊文钊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学院讲席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