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86250
制定本细则。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施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国银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拟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种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职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建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维修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拉拢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是保险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根据。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知法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循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违法,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第五条重协议,守信用,秉持最大诚信原则,珍视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名声。第六条谈吐文明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谦恭有礼,坚持顾客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订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禁止参与投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第八条潜心学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须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出席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第九条强化修养,严于律已,自觉执行清廉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借助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循与其签署的保密和竞业严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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