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强化对本市“网吧”、“公众笔记本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授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施行条例:
一、本施行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公众笔记本屋”等营业性场所。
二、市通讯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并组织协调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初审,核发《信息安全合格证》和对违犯网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取缔。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文化娱乐方面的管理,核发《网络文化准营证》,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富含情色、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笔记本游戏的取缔。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大队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的取缔。
三、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网络文化准营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统一制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该同时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办《信息安全合格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凭《信息安全合格证》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向市通讯管理局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凭《信息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后,方可举办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数目,按照实际情况施行调控。
未取得《信息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未申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1�P有与举办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使用面积不多于50平方米,应是完整一间,进深不高于2�P7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多于2�P5平方米,营业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安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初验合格证书。12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地应具备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
2�P举办营业活动的场所必须距离中小中学200米以上;
3�P有与举办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不得多于20台)和附属设备。营业场所的全部营业用计算机应具备同时上网的能力;
4�P有与举办营业活动相适应的上网能力,上网速度不得高于/s;
5�P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多于2人)和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授的证明;
6�P有完善健全的网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P有相应的网路安全技术举措,采用技术或其他举措,以保证上网信息、记录备份保存60日,可供管理部门依法查询;
8�P有专职或兼职的网路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9�P经营管理、安合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10�P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递交下述材料:
1�P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打印件)或《营业执照》(打印件)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简称ISP)接入意向证明(打印件);
2�P申请登记表;
3�P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安全员身分证(打印件);
4�P营业场地、设施平面分布图及网路拓扑图;
5�P完善健全的网路安全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
6�P经营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取得公安部统一制做的计算机网路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打印件)。
六、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材料:
1�P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打印件)或《营业执照》(打印件)和ISP接入意向证明(打印件);
2�P申请书;
3�P消防合格证书;
4�P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则房子租赁协议(打印件);
5�P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6�P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上岗合格证》;
7�P计算机机型、使用软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8�P其他有关材料。
七、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向通讯管理局递交下述材料:
1�P申请表;
2�P公安、文化部门的《信息安全合格证》(打印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打印件);
3�P上网方法和速度的证明、设备清单、网络拓扑图及上网费用标准;
4�P网路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举措、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存留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5�P与ISP签署的上网合同书;
6�P经营、技术、安全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明;
7�P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的责任保证书(包括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
8�P其他有关材料。
八、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材料:
1�P申请登记表;
2�P《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或《营业执照》(变更);
3�P《信息安全合格证》(打印件)、《网络文化准营证》(打印件)和《经营许可证》(打印件);
4�P法律、法规规定须要递交的材料。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使用经市通讯管理局认定具有发展“网吧”用户能力和资格的ISP的接入网路上网,不得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国际联网。
ISP单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有技术服务及指导、安全教育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
十、对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要求:
1�P要在显著位置悬挂《信息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P使用规范统一的营业场所标示;
3�P明示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和收费标准;
4�P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标注中学生保护细则的有关规定;
5�P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公布网路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6�P在营业场所旁边设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布告铭牌;
7�P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人员应该统一衣着、佩带统一的工作标志。
8�P营业期间营业场所必须有网路安全人员值勤;
9�P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不得带故障向公众提供服务。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该认真履行下述义务:
1�P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2�P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该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给以提供;
3�P不得私自转租、转让营业场所或则接入线路;
4�P不得经营富含情色、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笔记本游戏;
5�P不得在国家限定的时间内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准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步入其营业场所;
6�P落实网路信息安全管理举措;
7�P阻止、举报借助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严禁和本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述害处网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P制做或则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P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3�P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的其他行为。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借助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做、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富含下述内容的信息:
1�P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P害处国家安全,窃取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P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P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P破坏国家宗教新政,鼓吹邪教和愚蠢迷信的;
6�P散播谣言,搅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P散播色情、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则诬陷犯罪的;
8�P羞辱或则诬陷别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
9�P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的其他内容。
十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该提早七日,向《信息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实行验车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该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如实、及时地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十六、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提供良好服务,强化行业自律,接受管理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举办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十七、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定期交流管理情况,坚决严打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健康有益的上网活动,推动网路知识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
十八、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违规违法行为,由管理部门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以处罚。
十九、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该记录在案。
被撤消《信息安全合格证》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则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创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十、本施行条例由市通讯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
二十一、本施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公众笔记本屋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