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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作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

2024-02-25 14:04:19高一作文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早已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此文件印发之前,已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施行。

2021年9月2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篇)

第一节 建筑宽度

第一条 建筑宽度应以满足秦皇岛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敷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宽度、日照及退后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合朝向布置。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三居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举措。

第二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宽度应符合下述规定:

1.居住类建筑之间、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宽度应符合国家相关烟台标准,并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宽度(表1、表2)、建筑谦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2.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宽度(米)

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宽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宽度(米)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双层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与其它建筑的最小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

第三条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宽度应符合下述规定:

1.非居住类建筑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宽度(米)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双层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与其它建筑的最小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

第四条 建筑无重叠面布置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第五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互相倾角大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宽度控制;当互相倾角小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宽度控制。

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低层及多层Ⅰ类居住类建筑房舍总宽度小于18米(含卧室),高层非居住类建筑、多层Ⅱ类及高层居住类建筑房舍总宽度小于25米(含卧室)时,其宽度按纵墙宽度要求控制。

备注:平行、垂直判定及宽度标明,门洞宽度检测参照附表二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宽度。

第七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库房)、粮仓、堆仓、液体、气体气柜、变压器之间的宽度和厂房(库房)、粮仓、堆仓、液体、气体气柜、变压器互相之间的宽度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其他建筑布局方式的建筑宽度由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东津CBD、历史文化街区、商业商务中心区等特殊地段的建筑宽度可根据相关控制性详尽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第二节 建筑物谦让

第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公路、公路、河道、铁路右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谦让距离,应符合泰安宽度、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道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条 沿城市公路两旁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退后规划公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述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尽规划的地段,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退后规划公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尽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尽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退后规划公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4要求。

表4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退后城市公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备注:①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份的投影算起,如公路两侧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退后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谦让城市主干路绿线不大于10米,谦让城市次支路绿线不大于5米,谦让城市环路绿线不大于3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②当建筑高度>100米,根据城市设计或修筑性详尽规划确定谦让距离。

3.编制控制性详尽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退后规划公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表5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退后城市公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备注:①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份的投影算起,如公路两侧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退后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②对较大规模的商业、对外营业用房或形成较大交通量的建筑,退公路距离应通过交通影响剖析确定。

③纯商业街区按照控制性详尽规划或修筑性详尽规划确定建筑退公路距离。

④当建筑高度>100米,根据城市设计或修筑性详尽规划确定谦让距离。

第十一条 居住新村主入口传达室房、门楼设施退后城市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不大于10米,退后城市环路规划红线不大于8米,退后空间应设置为休闲、景观广场。

其它出入口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低于4米的传达室设施,退后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不大于3米,退后城市环路规划红线及绿线距离不大于2米,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低于4米的传达室设施退后城市公路规划红线应符合表4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不低于6米的居住项目配套厕所、配电房等双层市政设施用房退后用地界线、道路规划红线不大于3米。

第十三条 沿城市快速路公路两旁新建建筑,退后匝道公路立交边沿线不大于15米;退后匝道公路主线边沿线距离,居住建筑不大于30米,其余建筑不大于20米。建筑退后高造桥时需同时满足退后相邻或桥下城市公路谦让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退后城市高架规划红线距离不大于20米;如路旁有公共绿带时,退后距离从绿带边线算起,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退后绿带不大于20米,非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退后绿带不大于10米。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轨道交通线路通道与南站应根据下述标准筹建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1.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左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外右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有多条轨道交通平行通过地段、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坐落建(构)筑物前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晰要求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2.标准地下车站建设控制区宽度宜为200-300米,净宽宜为40-50米,标准地面、高架西站控制区宽度宜为150~200米,长度宜为50-60米。起终点北站、编组数小于6节或股道数小于2线的北站、采用高铁制式的北站,应按照具体情况确定建设控制区范围。轨道交通东站不筹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

第十六条 工业、仓储建筑在工业园区内谦让城市主干道红线最小距离为12米,谦让其他城市公路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

第十七条 公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后规划公路红线的距离,自右侧规划公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大于表4、表5中规定数值(以较宽公路红线谦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退后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尽规划确定。

第十九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公路确需修筑的院墙,其方式应美观、通透(除特殊项目外,严禁修筑实体院墙),退后规划公路红线不大于2米,其中工业项目(含货运、仓储)退后公路规划红线不大于1米。谦让的空间由用地单位进行绿化并管理;不临公路的院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修筑。

第二十条 地下建筑谦让公路红线不大于5米。

第二十一条 小型商业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商业、商务建筑)正立面谦让城市主干道不大于20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退后规划公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公路红线近来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谦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估算退后距离,其最小退后距离不大于表6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大于消防宽度时,应符合消防宽度;相邻两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宽度的相关规定;相邻两侧是城市公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谦让城市公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大于5米。

表6 建筑退后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米)

备注:建筑与地界不平行时,当互相倾角大于等于45°时,其最小距离按纵墙退界控制;当互相倾角小于45°时,其最小距离按角柱退界控制。

第二十四条 沿河堤规划蓝线右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并符合防汛有关规定和表6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临界处是广场用地时,其退后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退后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建筑临界处为景区绿地时,高层建筑谦让景区绿地不得多于10米;低、多层建筑(含多层非居住类建筑、多层Ⅰ类居住类建筑、多层Ⅱ类居住类建筑)谦让景区绿地距离不得大于5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谦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高铁右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铁干线两旁的建筑物与最内侧重轨距离不得大于30米。

2.高铁支线、专用线右侧的建筑物与最内侧重轨距离不得大于15米。

3.高铁两边的院墙与最内侧重轨距离不得大于10米,院墙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八条 道路规划红线两边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长度具体规定如下:

1.省道两边各30米;

2.国道两旁各15米;

3.次要道路两旁各10米。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右侧延展所产生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厚度为:10千伏不大于10米;35千伏不大于20米;60、110千伏不大于25米;220千伏不大于40米;330千伏不大于45米;500千伏不大于75米。

2.电力线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埋地线缆线路向外右侧延展所产生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无地下室的新建建筑物距离线缆线路管(沟)边不大于0.75米,有地下室的新建建筑物距离线缆线路管(沟)边不大于2米。

第三十条 东津CBD、历史文化街区、商业商务中心区等特殊地段的建筑物谦让可根据相关控制性详尽规划和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第三节 规划总平面及建筑方案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不得同时兼顾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走道直接连同的下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造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二条 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和用地,其商业用房应集中、独立布置,原则上不容许设置底层商业。

第三十三条 开发宗地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日间照顾中心、菜市场、社区文体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临城市公路集中布局,设置独立出入口。

2.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一、二层,设有独立出入口。一层须设置不大于100平方米服务大厅,并设置通往楼上的安全扶梯与走道。

3.菜市场应设置在建筑底层并配置小餐饮集中服务区,不超过750平方米的菜市场不得分层设置,建筑空间应规整、便于使用。

4.移交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等需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需在总平面明晰其用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 居住新村应按室外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0.1平方米或室内人均不高于0.3平方米配建瑜伽活动设施场地,场地应包括老年人、青少年、儿童活动场地。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英亩的居住新村应建设不大于800平方米的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羽毛球场1处、乒乓球运动区1处,宜设置足球场或网球场一处(条件受限的应设置半场足球场一处)。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英亩的居住新村应建设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瑜伽活动场地,应设置羽毛球场1处、乒乓球运动区1处。

第三十五条 基地出入口应布置在低等级的公路上,公路两旁规划建设有绿化带的,应严格控制出入口间距,出入口长度宜为6-9米。工业(含货运、仓储)、加油站等有特殊需求项目,可按照汽车拐弯直径测算等交通剖析确定。

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不宜设置在建筑谦让城市公路的用地范围内,不宜直接开向城市公路,商住混和项目,商业用地停车出入口应与居住用地车库出入口分设。

地下室出入口直接与城市公路相连时,其出入口坡道顶端至公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大于7.5米;如公路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退后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沿算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中、小中学及幼儿园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市公路规划红线之间宜设置不大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三十七条 商业、办公类建筑(含研制类、不含宾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业、办公类建筑内部平面不得按单元式或住宅套型设计,应采用公共过道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及各种型竖井、烟道、风井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专用卫生间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且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0%。

2.商业、办公类建筑应该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方式与建筑特征,不得设置衣帽间和外挑式、开敞式窗户。

3.严禁建设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饭店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

第四节 建筑形态与环境水景

第三十八条 建筑身材、体量、色彩等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尽规划、城市设计、《襄阳城市色调规划》确定的原则。建筑布局应高低疏密、进退有序,建筑楼顶造型应新颖富于变化。

第三十九条 武汉古镇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尺度、材料等应与古镇整体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四十条 沿城市规划公路两旁建筑的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尽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

第四十一条 长江(中心市区段)、唐柳河、小清河等水域两边建筑退水闸外坡脚线距离不应大于50米;大李沟、滚河、淳河等水域两边建筑退水闸外坡脚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_绿化标的规划规定指城市建设吗_城市绿化规划标准

第四十二条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项目布局宜开敞、通透,应设置适当的视线通廊以防止山水水景被连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超过200米的界面,必须设置长度不大于30米的视线通廊。

第四十三条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布置应高低疏密,连续等高的建筑数目不宜超过3栋。

严格控制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的建筑高度。除地标性建筑外,临山建筑高度应保证山体高度的三分之一不被遮挡,滨水建筑高度与建筑到大堤外坡线的水平距离之比应大于0.5。

第四十四条 相邻宗地之间的建筑高度应互相协调。

占地面积超过3英亩或建筑规模达到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项目,住宅建筑应该起码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住宅建筑主楼),建筑高度层次之间的差值应控制在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20%-50%之间。

第四十五条 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城市广场、山边、水边等重要水景地带,多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宽度不宜小于5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宽度不宜小于40米;其他地段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宽度宜不小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宽度宜不小于60米。

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小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宽度不宜小于8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小于24米且不小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宽度不宜小于7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小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宽度不宜小于50米,且宜采用点式布局方式。

第四十六条 打造宜人的街道宽高比,实现街道空间的舒适宜人。

生活性街道宽高比(D/H)宜控制在1:3—1:1之间,产生具有围合感、便于休闲及交流的空间;交通性街道两旁可适度开敞,宽高比(D/H)宜控制在1:1-2:1之间。

第四十七条 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彰显以人为本,提高城市品质,产生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1.公共建筑项目退后公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设、花池相声、城市设施(坐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水景设计,产生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临规划商业街两旁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2.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其临公路侧的建筑退界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产生宜人的公共空间。

第四十八条 建筑鼓励原创设计,要彰显地域性、文化性、时代性和生态性,不宜建设仿欧式建筑。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共享平台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共享空间和垂直绿化。

第四十九条 建筑应该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疗效,注重建筑楼顶的生态性和水景性。高层建筑楼顶宜采用退台、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法;低层及多层建筑鼓励进行楼顶绿化;楼顶设备应该结合楼顶方式或过梁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襄市区新建、改造低层及多层建筑应采用全坡房顶。扬州古镇范围内建筑应采用传统全坡房顶。

第五十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重要水景地带的建筑物露台应统一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禁止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内机的应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居住建筑花坛等突出建筑物不得超过0.8米,并进行隐蔽处理。

第五十一条 住宅外部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公路沿线、重要水景地带的住宅建筑立面应进行公建化处理,降低凸凹进退,不得设置开敞式窗户,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该统一隐蔽设计。

2.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窗户,住宅应采用贴窗围栏,不宜设置外凸式窗围栏。窗围栏颜色需与建筑整体、玻璃色调相协调。不宜采用过大、过于复杂的装潢架构。

3.住宅的卧室必须设置排风道,屈从建筑物的各类管道隐蔽处理,且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各公路、公共绿地、广场。楼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太阳能设备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统一安装,同步初验,不得影响建筑美观。

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晰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旁、汉江两岸、唐柳河两岸及小清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支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亮化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亮化设施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便修改,完工时按审批的方案初验。完工初验后的建筑物禁止增设户外广告。

第五节 建筑色调与材质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时,应明晰建筑方案的外立面材质、色彩、色卡编号等。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按建筑开发量的大小进行色调分区规划,建筑用色宜根据《襄阳市城市色调规划》选取色调范围,并按照《襄阳城市色调规划》划定的控制层级(严控区、中控区、弱控区)进行分级控制。

1.建筑开发量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可选用1-2种配色图谱;

2.建筑开发量小于5万平方米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可选可选用2-3种配色图谱。

3.建筑开发量小于10万方平方米大于等于15万方平方米可选用3-4种配色图谱,以保证建筑的丰富性。

第五十五条 除消防站、派出所、邮局势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调的建筑物外,坐落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及重要水景地带的建筑色调的色相不得选择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

第五十六条 建筑用材应选用大理石、铝板、真石漆等高品质、安全、耐久、节能的材料;鼓励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并考虑保温隔热及防火需求。严禁使用劣质的油墨、瓷砖等材料。相邻宗地建筑之间材质应互相协调。

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及重要水景地带的居住建筑低层部份、商业办公建筑、居住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应采用干挂大理石、铝板、幕墙等高品质墙面装潢材料,居住建筑的下层部份应采用氟碳漆或此标准以上的高品质墙面装潢材料。

其他区域的居住和商业办公建筑应采用涂料或此标准以上的墙面装潢材料。

历史风貌区新建建筑材质应和周边建筑相协调,鼓励采用各类款式的清水山墙以及天然花岗岩、木材等。

第六节 其他管理要求

第五十七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尽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尽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水景、日照、建筑宽度、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公路的地下室,其导墙埋深除符合管道敷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导墙高于室内地坪应不大于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导墙填土应不大于1.2米。

第五十九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城市公路(沟渠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围栏、绿篱、绿化、水景等方式。

第六十条 扬州市海棉城市的建设应坚持规划推动、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

城市各种用地中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选用应按照不同类型用地的功能、用地构成等特征进行。建设项目报批方案需提供海棉城市设计专篇,其中年径流总数控制率、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设、屋顶绿化规模应满足表7的控制要求。

表7 各种用地低影响开发设施规模控制表

备注:各种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尽规划对海棉城市相关要求有明晰规定的地区,其低影响开发设施规模应严格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尽规划执行。

第六十一条 新建各种民用建筑应根据国家、省市红色建筑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场地规划、地下空间借助、绿化设置、室外环境设计等应满足红色建筑相关节地及室内环境等方面的相关要求,节省集约借助农地,建筑朝向与布局宜有利于获得良好泰安,同时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促进场地自然通风,减少室内热岛效应。

第七节 各种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六十二条 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8配建停车位。

表8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备注:①凡本表中未给以明晰配建停车位数目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②在停车库或停车场内应按规定配置残障人停车位。

第六十三条 对原建筑物改建、改建部份,其改迁建部份按表8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六十四条 住宅新村内部不容许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可设置适量地面停车位。

第六十五条 住宅新村地面非机动车泊位设置不应超过停车标准的30%。地面非机动车泊位需同步设计雨棚,并按地面泊位100%比列配套电动车充电设施,雨棚设计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第六十六条 规划方案设计地面、地下的机动及非机动车标准停车位、通(停车)车道净宽等设计需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015》的要求。子母车位按1个标准车位估算,微型车位不记入车位指标。

第六十七条 新建项目地下车库的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宅不容许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2.戏院、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小型公共建筑不容许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3.其他公共建筑地下停车泊位中的机械式泊位数目占地下停车泊位总数的比列不超过50%,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建筑进深应不大于5米。

第六十八条 新建住宅配建机动停车位应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根据规划停车位的10%比列建设充电桩;小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桩的比列不应高于规划车位的10%(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十九条 新建住宅新村应根据每户不高于0.5个的标准配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小于2万平方米的商厦、宾馆、医院、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小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充电设施的比列不应高于规划车位的15%,并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附表一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一定宗地内,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空间的开发借助根据《襄阳市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借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低层非居住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1米的非居住建筑。

3.多层非居住建筑

指高度小于11米,大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4.高层非居住建筑

指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双层主体建筑高度超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5.居住类建筑

指住宅、各种类型公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中学教学楼、医院及休养院病区和休养室等国家相关规范明晰规定有威海要求的建筑。

6.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7.多层Ⅰ类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Ⅱ类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不含公共设施的纯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中含公共设施的,其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

9.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建筑宽度

相邻建筑墙体之间近来点的水平距离。

11.建设用地界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建设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12.塔楼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3.地下室

室外地面高于室内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外身高的1/2的空间。

14.半地下室

室外地面高于室内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外身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15.公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公路用地的边界线。

16.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17.建筑控制线

控制性详尽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18.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

技术规定所称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是指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停车楼等对外经营业务,导致较大人流、车流的经营性用房。幼儿园对外开口侧因造成大量接送人流应参考对外营业用房忍让。

19.立交

为城市长距离机动车出游提供快速交通服务的城市干线公路。依据《都市扬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市区东西轴线、南北轴线、西二环、南二环、富康东路、机场路、东中环为高架。

20.城市重要干道沿线

城市重要干道沿线是指≥40米的主干路以上公路沿线一个街区。

21.重要水景地带

重要水景地带是指市区诸葛亮广场、人民广场、南湖广场;灞陵、万山、顺田镇;长江、唐柳河、小清河两岸;紫贞景区、连山景区;扬州古镇、东津古镇、襄阳列车站、襄州站、东津铁路站、襄阳机场、东津CBD范围内等重要公共空间区域内及周边一个街区。

22.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是指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的施行而在规划的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遭到严格限制;规划影响区,是指在规划控制区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遭到合理限制。

23.机动停车泊位充电桩预留安装条件

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车辆充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埋设位置,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24.生活性街道

解决城市各分区内部的交通,满足各分区内部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须要的街道。两侧通常布置为生活服务的人流较多的商业建筑、公共建筑、街道休闲设施和停车场地。

25.交通性街道

解决城市中各用地分区之间的交通联系以及与城市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联系的街道。主要是指一些城市的主干道、快速路和一些车行速率较快、车行量较大的次干道。

绿化标的规划规定指城市建设吗_城市绿化规划标准_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6.街道宽高比

指街道空间的长度与高度之间的比值。将街道两旁相对建筑之间的距离定义为街道长度,将临街建筑的高度定义为街道高度。

附表二  建筑宽度标明图示

附表三  城市公路、绿地谦让标明图示

注:①道路等级检测以标准段路宽为准。

②后退小于30米长度的绿化带时按景区绿地控制,但同时应满足绿化带内蓝线、工程管道等谦让要求。

附表四  其他控制

1.工业项目生活服务设施与行政办公建筑估算和控制

通常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建筑基底面积估算)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15%。

小微产业园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筑高度估算和控制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类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建筑高度应根据建(构)物最低点控制。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景色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建筑高度控制应按拟定的保护规划执行。无具体执行标准的,建筑高度应按建(构)物最低点控制。

(3)在估算建筑宽度、建筑物谦让时,建筑高度按下述规定估算:

①平外墙(包括有山墙的平外墙)建筑:自室内设计地面至其外墙面层的高度;

②坡外墙建筑按建筑物室内设计地面至山墙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③同一建筑有多种方式的外墙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式分别估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下述突出物不记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檐口的走道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楼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檐口的通风道、烟囱、装饰预制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其它消防、日照剖析等建筑高度估算应根据相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绿化篇)

第一节  景区绿地

第一条 景区绿地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借助现况自然水景资源。景区绿地宜与广场、绿道、步行道相结合 ,构成系统化、网络化的公共空间。

第二条 景区用地的绿化、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等的比列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2016)要求,植物园、植物园、游乐园按专类景区标准规范执行。景区中附属建(构)筑物宜采用楼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法进行装潢绿化,绿化方式应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各种景区用地中绿化种植底泥有效地层长度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初验规范》要求。

第三条 景区绿地应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坪花木等的比列,绿化乔木比重原则上不高于70%,乔木应选择全冠苗造林;常青树比列原则上不高于50%。植物园、植物园根据专类景区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确定。

第四条 景区绿地在符合水景要求和微地形设计的基础上,下沉式绿地占绿化用地的比列应不大于30%。

第五条 立交与主干道交叉口(除立体交叉口以外)宜在一个方位规划3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2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次干道与次干道、次干道与西路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1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城市公路交叉口应在满足行车视距的条件下,尽量提升绿化的乔木比列。

第二节  防护绿地

第六条 城市沿河沿江绿地的长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1.一江两河六岸的沟渠、城市主要内河两边绿地应公共开放,并产生连续的滨水红色步行廊道系统。鼓励通过公共步行系统,强化滨水红色廊道与景区、广场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的联接;沿河、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应加强景区、广场与其周边地段的空间渗透,打造层次、形态和谐的建筑与绿化环境水景,提升空间可辨识性,突出地区或地段特色。

2.在沟渠治理、修复及改迁建时,对规划长度20米及以上的沟渠,每侧绿地的长度不大于20米;规划长度15米及以上、20米以下的沟渠,每侧不大于15米;规划长度15米以下的沟渠,每侧不大于10米;特殊地段的沿河、河绿带长度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详尽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条 城市交通干线防护绿带控制应符合下述要求:

1.高速高铁按铁路规划设计要求,两边各控制不大于50米长度绿化带。普通高铁干线按高铁规划设计要求,两边各控制不大于30米长度绿化带,高铁支线、专用线外侧防护绿地单侧长度不大于15米。

2.高速道路两旁应强化防护林带建设,两边防护林带长度不大于100米;新建立交外侧的公路林带不大于30米,新建主干路一侧的公路林带不大于20米。

第八条 居住用地临城市主干道应预留不大于1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并栽植两排以上地径不大于10分米的乔木,其他边界应养殖两排地径不大于10分米的乔木。

第九条 工业企业与居住用地之间、产生有害二氧化碳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与其它用地之间以及城市垃圾处理场、固体废弃物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周边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一定厚度的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应以 养殖高大乔木为主;常青树比列不高于50%。

第十条 城市公路防护绿带应以养殖乔木为主,绿化水景带宜作微地形处理,产生下凹式绿地;常青树比列不高于50%。

第三节  广场绿地

第十一条 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并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慢行交通系统等布局。

第十二条 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大于广场总面积的25%,宜设置成开放式绿地,动物配置宜产生树荫、舒朗通透,降低林下活动空间,提升舒适度。北站、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大于广场总面积的10%。广场用地中绿化种植底泥有效地层长度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初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栽种高大乔木,常青树比列不高于50%。

第十四条 城市广场中的下沉式绿地占绿化用地的比列应不大于30%。

第十五条 城市广场配建的地面停车位需根据生态林荫停车场标准进行配建。

第四节  附属绿地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含绿化布局平面图、景观疗效图、植物配置图等),方案中应明晰乔木栽植种类和范围,乔木比重不高于60%,常青树比列不高于50%,林木覆盖率不高于40%。各种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列(以下简称绿地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各种建设用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注:1.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2.中学扣减用地内的塑料运动场、胶草操场后的面积作为估算绿地率的基数,鼓励立体绿化方式降低中学绿量。

3.小型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因场地限制可根据控制性详尽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但应不大于15%。

4.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路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新建园林水景路绿地率不大于40%;公路红线长度小于50米的,绿地率不大于30%;红线长度在40~50米的,绿地率不大于25%;红线长度大于40米的,绿地率不大于20%。林荫路推广率不大于85%。

2.城市公路绿化带绿化栽植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动物相结合,产生层次丰富的绿化水景疗效,养殖树木其树苗的地径:快长树不大于10分米,慢长树不大于15分米。常青树比列不高于50%。

3.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应预留1.5~2米宽树木绿带,并栽植2-3排树木。新建城市公路两旁应养殖两排以上树木,根据乔木为主,灌木为辅的行道林带进行设计施工。

4.人行道长度不大于5米的,应进行多排绿带养殖,鼓励借助路外城市绿化带在人行南岗侧3米范围内养殖两排乔木,产生慢行林荫绿廊。在公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及公路弯道外侧,树木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5.建筑谦让城市公路红线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公路两侧栽植乔木林带。

6.新建公路的两旁及中央绿化带均应设置为下凹式绿化带,现况公路应随着公路改建项目的施行将公路两旁及中央绿化带改建为下凹式绿化带,绿化带标高宜比公路桥面低0.15~0.25米。快速路立交内绿化应设置为下凹式绿地。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新区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根据生态林荫停车场标准进行建设。

2.生态林荫停车场应根据“二位二树”的布置方式,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绿化覆盖率应小于50%;树种不宜选择醋栗类、浆果类等污染、损伤汽车的树种。

第十九条 立体绿化的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外墙斜度大于等于15°的低多层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内的建筑应依照《襄阳市海棉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要求施行楼顶绿化。

2.高造桥柱、快速路声屏障、道路栏杆、挡土墙、天桥、立交立交等应进行立体绿化。

3.鼓励建筑外墙和各种院墙等施行垂直绿化。

第二十条 老旧新村改建强化古树、大树及名贵树种的保护,原则上要求原地保护,保护好现有树势良好动物。

老旧新村公共绿地改建要充分征询新村村民意愿,保障市民非常是老年及儿童活动的须要。

鼓励老旧新村降耗内部绿化空间,见缝插绿,通过建设生态林荫停车场降低新村绿量、完善基础设施,充分结合新村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建筑物楼顶及墙面施行楼顶绿化、垂直绿化。

鼓励生态林荫停车场、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等绿化方式进机关、进中学、进住区、进园区。

第二十一条 居住新村填土长度1.0米(含)~1.5米和1.5米(含)以上的绿地面积占总绿地面积的比列均不得大于30%。

附表一  名词解释

1.绿地率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种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林木覆盖率

指林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宗地内绿化用地面积的比值(%)。

3.一江两河

一江指长江;两河指唐柳河、小清河。

4.林荫路

指花序覆盖率达30%以上的公路。

5.林荫路推广率

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宽度的比率。

6.景区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7.防护绿地

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步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高铁防护绿地、高压过道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8.广场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等。

9.附属绿地

附属于各种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10.立体绿化

充分借助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缘动物及其他动物种植并屈从或则铺贴于各类构建物及其他空间结构上的绿化形式。

附表二  绿地面积估算

1.地下构建物顶绿地面积估算

地下建(构)筑物其导墙上方填土绿化根据下述规定估算配套绿地面积:

(1)填土长度在1.5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估算;

(2)填土长度在1.0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估算;

(3)填土长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估算;

(4)填土长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估算。

2.公路绿化面积估算

以公路红线内的规划绿地面积为准进行估算。对仅栽种乔木的树木绿带,长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动物,且长度小于1.5米的树木绿带,按实际长度估算。

3.生态林荫停车场绿地面积估算

采用透水、透气性能强的镂空植草砖形式铺装且每位停车位旁均栽种有地径小于10分米福荫乔木,按其面积的40%估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临城市公路的生态林荫停车场需设置长度不大于2.5米的绿化隔离带。

4.楼顶绿化面积估算

通过公共交通就能直接抵达的地上建(构)筑物楼顶绿地(每块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绿地填土长度不大于0.5米,按实际绿地面积的30%估算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的绿地面积的20%。

5.垂直绿化面积估算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壁施行垂直绿化,养殖槽间距0.5米以上且填土长度0.5米以上的,按其养殖槽的面积估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施行墙壁垂直绿化估算的绿地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的绿地面积的10%。

6.架空层绿化面积估算

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层高不大于3.6米且填土深度不大于0.5米部份及架空层周边1米长度范围内(集中绿地1.5米)的绿化均根据面积的40%可记入绿地面积,架空层绿化估算的绿地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的绿地面积的5%。